一、职能职责类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对本系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以及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负责市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承担对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和为农服务功能。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恢复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品消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网络体系,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
六、负责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支持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七、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本级社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管理。
八、组织供销系统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起草本社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及会议材料。
二、负责社机关日常党务、政务、事务及政务公开工作。
三、承办本社各类会议,承担会议记录及纪要编发,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社文档、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维稳、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落实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六、协助财务资产管理科做好机关经费和财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社机关人员的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本社及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职称和技术等级考评、本社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障工作。
九、做好社机关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干部调配、临时聘用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
十一、完成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指导科
一、指导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工作。
二、指导各级供销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主营业务的经营、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规范管理工作。
五、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农村商业和农村市场,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市场建设和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全市供销社系统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直单位定期召开经济性分析会。
八、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经济发展科
一、起草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系统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项目的储备、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实施系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名牌产品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涉农信息的收集、分析、下达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市社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发展系统电子商务。
九、协调、指导全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资产管理科职责
一、指导全市供销系统财务、会计、内审工作。
二、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
四、指导系统的资产管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融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项目的审查。
六、负责直属单位经济指标的制定、下达、督促和落实工作。
七、负责市社机关财政经费核算工作。
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九、负责系统实施会计、统计电算化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反映监事对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系统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四、负责接待各县(市、区)供销联社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会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社党委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组工作制度
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一) 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做好政策 措施的配套衔接。
2.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教育机制。
3.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市委、市纪委请示。
(二)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方面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1.主动研判。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 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社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社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二、重点任务
(一)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 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 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权力集中的科室和岗位,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约束作用。
(四)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合理配置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五) 做到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合格党 员要求,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三、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机制。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 责任分解机制。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 压力传导机制。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2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地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四) 履责报告机制。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 督查机制。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班子成员和科室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六) 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全力配合市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为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机关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八项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监督,树立清廉新形象。
六、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1.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3.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必谈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处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三、党组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四、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的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党政办负责准备议题和必要的材料,并提前告知党组其他成员。
六、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按照市社党组议事规则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议事规则
一、遵循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市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的。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对象原则上为全体党组成员。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科室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对所议事项及时表明态度,会议通报情况。
(四)党政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
四、议事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特别重要或情况复杂的问题应有两个以上方案,供党组会决策时参考。
(二)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或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四)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五)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六)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七)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党政办要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八)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及时公布。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或直系亲属需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三)党组会议后,对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结合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市社下属事业单位和全资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负有执行、检查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市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内设机构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市社决定的经营管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目标责任考核,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市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市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市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市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市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渭南商贸技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供销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事项。
(四)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八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市社及经营管理公司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省市“新网”工程及系统内其他项目申报。
(二)下属全资企业1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一次性涉及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的购置。
(三)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需要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党组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办应将讨论议题、人员发言、决定意见等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市社监事会及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等内设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社“三重一大”及会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原则上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社党组领导班子对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社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社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社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究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对全市供销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教育引导社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公开场合发 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本机关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机制
1.理论学习机制。社党组要将中央和省委、市委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中心组成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意识。中心组学习要有 安排、有措施、有保障、有记录、有成效。
2.舆情研判机制。建立完善社机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从发现、研判、处置机制等环节对工作范围内涉及意识形态重要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责任追究机制。机关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 对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责任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公开发表的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4)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5)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根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供销社党组成员和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民主生活会要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主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上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六、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也可适时增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县处级党员干部,提前5天向市委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2.由社党组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九、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 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十、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十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十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或根据安排,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十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市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搞好个人自学。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结合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八、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至少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亲自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市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十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具体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
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
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市社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及调研制度,强化上下工作协调,搭建顺畅的沟通平台,破解供销社发展中难点焦点问题;通过领导以上率下的示范性、主动性,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齐心协力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新局面,打造一个人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
二、工作内容
1.按照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指导联系单位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夯实工作责任;
2.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调研,检查督促联系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进程的时间节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助推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按时完成;
3.要立足于解决全市供销社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撰写有质量、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4.要善于总结基层单位的工作经验,把基层工作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次。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联系领导要带头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轻车从简进行调研指导;
2.联系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时间安排深入基层联系单位检查指导、调研,不得轮番到一个县、一个单位、一个点;
3.联系领导要对联系单位整体工作胸有成竹,立足于解决基层问题进行联系、调研,在年终的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调研情况和解决基层问题情况进行专门剖析。
四、工作分组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邱学军同志,联系合阳县、华州区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萍同志,联系临渭区、大荔县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江永同志,联系蒲城县、白水、澄县供销联社;
监事会主任迪燕同志,联系华阴市、潼关县供销联社;
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同志,联系富平县供销联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提高市社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 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履职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服务供销经济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法活动遵循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市供销社党组统一领导部署、机关党组负责组织落实。要坚持学法内容与供销社系统深化改革相结合,确保学到实处,学以致用。
第四条 每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落 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党组 (中心组) 要把学法内容列入年度学 习计划之中,每年集中2次开展法治专题学习活动,邀请上级法治部门领导、党校教授、法律专家或市供销社法律顾问主讲,保证法治讲座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制度。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3.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4.涉及“三农” 、供销社改革发展、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6.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学法活动由市社党组书记 (主任) 主持。 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
第八条市社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决策重大事项,不断提高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的能力。
第九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研究和探讨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创造性,促进合作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特制定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二条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工作中急待解决的、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和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
(三)坚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立足于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服务措施、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
(四)坚持以身作则,厉行节约。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市社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
(三)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市委、市政府及省社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年中心工作、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日常工作中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当年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提前拟定调查研究提纲,确定调研课题。
第七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员。
第八条 调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调研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强化成果运用。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制定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党组书记、主任邱学军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推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纳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党组成员、副主任王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负责科室;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机关全体干部培训内容;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供销社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江永分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纳入系统综合改革全局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对系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直系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修订完善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对市社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监事会主任迪燕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三会”制度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市供销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资金、资本、资源的整合优化和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和合作社文化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行使社有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十)对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活动,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市供销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市供销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市代表会议行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供销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市供销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九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可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市供销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事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支持渭南商贸技工学校(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主管的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的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自有资金、资产收益统筹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市委决定,市供销社设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讨论和决定市供销社重大事项,支持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规范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全国总社、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全市供销社重大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审议拟报请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拟出台的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及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
4.研究讨论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社有资产的重大投资、预算安排、利润分配等有关事项;
5.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6.听取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的完成;
7.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9.研究所属行业协会等工作;
10.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县级干部、党政办主任列席。有关科室、社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相关议题研究,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进行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时,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四、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理事会主任确定,由理事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理事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政办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须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如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议,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办公会议再定。
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备党政办。
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领导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向党政办备案。
九、“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执行。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渭南市供销社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市级社情民意联系点监事代表等组成。监事会内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的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和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属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监督。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县级供销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
(七)指导系统工作。对县级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成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机关、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市社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审议监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讨论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资产管理科和监事会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组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推进组织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市社出资企业资产监管方式,规避风险、防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六)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市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对社情民意信息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的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机关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下列经费项目:
(一)基本支出,包括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原则。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财务报销原则:
各项费用的报销须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党政办负责机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报废及人员变动时的交接与回收;资产管理科负责单位资产的入账、累计折旧及账务核销工作。
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支出,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根据党组议事规则关于“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和制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经费支出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理事会主任审批。
(三)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理事会主任审批。
第八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因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九条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二)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一般不得以现金结算。 经办人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并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 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在党政办办理验收手续,并写明领用人及用途。
(二)自制原始凭证:使用领取单付款的项目,包括工会福利等实物发放的,除正式发票外,须注明计量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发放实物的签收栏应由领取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具体不同费用报销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事由文件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须附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及财务结算票据等。
(四)公务车运行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单位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及保险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服务商中选择,结算时,须附有各定点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五)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
(六)培训费报销,须附培训预算(决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团组实际出行行程表(行程表中须有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安排情况)、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因公临时出国外汇核销表》及银行售付汇手续文件资料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八)印刷费报销,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商中选择印刷,公布的印刷价格为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定点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结算印刷费用时,须附有各定点印刷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以及服务商名单及最高限价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九)按上级部门或单位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十)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十一)单位各项活动报销时,须附正式发票、活动文件通知及审批表等。
第十二条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一)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除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过的书面报告,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办理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1.费用报销2000元(含)以下: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费用报销2000元以上: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
3.机关支出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确因特殊业务办理时需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据》,按照费用报销程序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据入账,实行跟踪负责,一般次月归还借款,特殊情况需延迟归还的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后必须于当年年底前归还,归还后由出纳出具单位盖章的收款收据,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时,必须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报销。
(二)实物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单才能办理报账。
2.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验收入库单;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三)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
(四)报销时间一般为每月20—25日,特殊情况可即时办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单位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管理科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按照不同权限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如财政审计等部门就所涉及内容出台相关最新制度,按最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社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社对市直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渭南市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市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受市社理事会委托,对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社理事会是市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市社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管理科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市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市级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改制与重组;
(四)依法对市直单位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
(五)指导和促进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市直单位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市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市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市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市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市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市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市直单位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企业董事会或市社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市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市直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三条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做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市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十五条市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市直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要在加强风险评估控制、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签订合同的时,加强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市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社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市直单位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制,改制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订方案报市社理事会批准,未经市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市直单位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市社管理,由市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企业,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市社承办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营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融资平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改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市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归市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市社理事会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二十九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市直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市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市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市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市社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撤换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三条市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市直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保障机关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公务车辆出车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程序。党政办主任根据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人数)进行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用车。
第三条实行公务车加油台账制度,驾驶员在指定的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每次加油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公务车加油台账表,并由党政办主任审签。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时,无法使用加油卡,驾驶员经请示党政办主任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临时加油报销时,须出具临时加油审批单、正式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小票,经党政办审核后报销。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执行公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华润万家地下停车场,驾驶员不得私自转移停放地点。私自转移停放地点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问题,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封存停驶,确因紧急重要公务需要用车,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第五条严格车辆费用支出,机关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做到全年均衡支出,不得超出年初预算。
第六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保养的事项、车辆保险内容及金额,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市社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指派专人随车到指定维修处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维修、保养项目和保险内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在远途出差中,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就地维修。
第七条规范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驾驶员行为准则,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周到、正点服务。驾驶员要注意车辆检查和维护,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车辆出现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要保持正常作息,坚决防止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以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驾驶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告诉党政办。出车期间,依据出差审批单出车,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借、擅自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违者要严肃查处。机关干部职工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党政办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市社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市供销社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经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市社资产管理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社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社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出差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一章 内部学习
机关内部学习形式主要有中心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 习、科室集体学习和自学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和考核。
第一条 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社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 新理论成果,传达省市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等。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每周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机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讲话,传达上级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
第三条科室集中学习每月至少组织2次,由科长 (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业务工作知识及新的三农和扶贫开发政策 等内容。
第四条干部职工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认真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内部集体学习时,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二章 交流学习
交流学习主要有会议学习、培训学习、外出考察学习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会议学习,主要指参加省、市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班子成员参加;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并整理会议精神汇报提纲;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上 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根据会议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参加, 若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要向主任汇报,同时会议精神要 按要求及时传达。
第七条培训学习,主要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习。按照培训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对口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要注明培训学习时间及费用,并告知办公室。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要向社党组汇报培训学习情况。
第八条外出考察学习,主要指由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赴省内外的考察学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自行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外出考察学习,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人员参加;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后,由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本社组织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研学习
第九条社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每年开展调研活动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开展调研活动。
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 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机关干部 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领导
成立市社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
社机关在职在编干部。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对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性评价。重点考核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 分解细化考核指标。平时考核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以工作实绩为主。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逐人分解,确定每一名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 个人工作纪实。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实行日、月工作纪实制度。由本人逐日按要求填写《个人工作日志》。日志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三) 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志和季度考评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党政办公室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 分管领导审核评鉴。各分管领导是分管科室干部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纪实情况,按月进行点评,按季度对被考核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客观公开的评鉴,提出审核评鉴意见建议。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五) 领导小组审定。社机关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分析个人工作量、个人工作纪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结果、分管领导点评和审核评鉴意见建议等情况,根据全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科室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个人日常表现和对全社工作贡献度情况,研究确定被考核干部每季度考核等次。
(六)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当年不进行考核;新调入人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市社机关考核,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标准
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权重为60%,年内获得两次以上季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参加年度优秀评选。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划定,作为奖励、培训、调整干部的依据。
第八条考核纪律
(一)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二)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三) 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渭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印制规范》和《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明纪律规范程序改进作风的通知》 (渭办发〔2017〕47号) ,结合市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原则。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公文管理机构。党政办公室为社机关公文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供销社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收文办理程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
(一) 党政办公室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社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做好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二) 对社领导已经批办由各科室承办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半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对紧急公文和急件,应及时直接送达。各科室对领导批办的文件要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承办科室对阅办公文要及时处理,按要求时限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办理范围的,应在接到文件后半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人不在办公室的,公文办理工作应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工作人员在请示科室领导后进行办理。
(四) 公文处理要做到专人管理、收发及时、送阅迅速、按规定范围传达学习。
(五) 承办文件要建立责任制,凡重大问题应事前向社领导请示,办后及时汇报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四条发文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文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首办科室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首办科室可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分管领导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文不能印发。
(二) 公文的签发。以市供销社党组、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后,由科室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主任签发;主任出差或外出开会时,经主持工作的领导向主任请示,经主任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代为签发或由主任补签。分管领导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主任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三) 复核、登记。已经主任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在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要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 印制、核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并通过机要渠道发文。公文印制完毕,承办科室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 便函管理。社机关便函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办毕公文的档案管理。
(一)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档案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门档案由各业务科室保管,目录移交一份给办公室保存。
(二)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 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阅览室,室藏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其他单位若需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作文件资料的完整,便于在工作中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 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各科室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簿册、照片以及与本单 位相关的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后于次年3月前全部送交办公室进行立卷归档。办公室与发文登记簿核对,因缺少正文、签发稿或拟发稿不全的,由文件起草人负责补缺。
三、办公室对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确保资料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办公室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对年度档案 进行录入和扫描除尘,便于档案借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文件归档后必须入柜保管,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3.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所有档案只能查阅复印,杜绝抽取。查阅、复印档案办公室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六、对于密级文件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密级文件不得随意复印, 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并登记管理。
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机关请销假度。
一、请假类型
(一)年休假
干部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本年度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给与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类情况,需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会研究确定,但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5%。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本年度年休假已休,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持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来电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请假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四)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1.科室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3.副书记、副主任、总会计师及副处级调研员离开工作岗位或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并向党政办备案。
4.请假。干部职工请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制式),将请假审批表交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原则上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在请假批准后将个人近期工作事项向科室交代清楚,避免贻误工作。
5.销假。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及时向所在科室和党政办办理假条变更手续;请假期满的,上班后向所在科室或党政办口头办理销假。
三、假期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
(二)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助。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干部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期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按50%计发。
四、假期计算办法
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五、处罚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超假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以编造虚假情况等手法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的由分管领导口头批评教育;连续旷工2-5天的,分管领导参加,书面在科室做出检讨,予以诫勉谈话;连续旷工5-10天的,由分管领导主持,在机关大会上做出检讨并予以通报;连续旷工10-15(含15天)天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实行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保管。公章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使用范围。以社党组、社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报表等,代表本社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三、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原则。盖用“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签发,盖用“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印章需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加盖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渭南市供销社公章的文稿,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各类空白文书 (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 ,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3.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要符合要求。
4.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保管人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留档备查。
5.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6.保管人因工作调离,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机关值班制度
为规范机关值班工作,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
市供销社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时间和人员按编发的《市供销社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地点为办公室 (1123室) ,值班电话及传真2056692。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12:00至14:30,18:00至次日 8:30;节假日为24小时,即早8:30至次日早8:30。
二、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由各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来电、来文的汇报、处理以及紧急情况的上报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省供销社,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县区紧急信息以及群众电话后要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2.带班领导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尽快处理,视情况是否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带班和值班值守,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2.所有收发信息,必须记录接发时间、接发方式、接发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收发信息内容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得私自扩大信息发送范围,不在私下闲聊。
4.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如遇出差要及时协调交接好值班事宜。
五、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是当日值班责任人,凡因值班期间脱岗、漏岗、无人接听值班电话和传真、无人处理应急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密工作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法规的传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利用各种会议,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进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三、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四、严肃保密工作纪律。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不该说、传、问、看、记的机密,绝对不说、不传、不问、不看、不记,必须记的密级事项要记到保密簿上;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容;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上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对忽视安全保密的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按照保密法规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机关作风,特制定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科学实效,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五)促进工作的原则。通过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机关科室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开的内容
(一)市供销社职能、机构设置、科室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联系方式、工作联系点。
(二)办事流程,包括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办事服务承诺,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标准、咨询服务等内容。
(三)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有关规定。
(四)人事任免、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和考核情况。
(五)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专项资金安排、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党务工作等。
(九)群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十)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先评优情况。
三、公开形式
实行内部公开和对外公开相结合,以对外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
(一)政府信息网。
(二)文件、简报、会议、内部通报。
(三)公开栏。
四、公开时限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新出台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在接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开项目随时进行公开。
2.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其他事项七日内公开。
五、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程序要按照“四及时”的要求有序、高效开展工作。
1.及时报送信息。实行政务信息通报制,业务科室每周及时向办公室通报重点工作和拟定公开的政务事项。
2.及时审核和反馈信息。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当日内审核公开事项的范围和形式,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务科室。
3.及时公开信息。对内部公开事项,一律由相关业务科室公开;对外公开事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业务科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4.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政务公开事项引起投诉和争议,由办公室统一对外解答,对政务公开运行中的偏差及时修正并再度公布。
六、公开的职责及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管效能建设的主任主管此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格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监督检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3.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做到分 协作,密切配合。
4.办公室应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及时敦促政务工作的改进。并将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5.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政务公开执行不力,在重大决策中违反规定程序、方法、步骤,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渭南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 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
二、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范围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全体员工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开。
3.涉及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公开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四个环节进行公开。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公开方式
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六、监督与追责
1.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 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4.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领导和群众来机关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最先询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提出的问题负有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三、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社机关良好形象。
四、首问责任人对领导和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做到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拖办或拒绝办理,不能在接待时使用“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
五、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来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六、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办事的具体科室及其所处位置或联系方式等,要尽可能将其引领到具体办事的科室。
七、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机关办事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怠慢,要问明情况,尽力帮助其联系或办理有关事宜。
八、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办公室要定期对机关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渭南市供销社 AB 岗制度
一、AB 岗制 (同岗代替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机关内所有工作岗位均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由社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工作岗位的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挂牌上岗。
三、A岗工作人员为岗位业务的主办人员,是本岗位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好岗位职责。A岗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由B岗人员代行职责。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副职不在岗时由主要领导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科室人员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时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A、B岗均缺位的,社领导安排他人顶岗。
四、A岗责任人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兼有A岗和B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B岗工作结果负有责任。
五、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A岗工作业务,而且要熟悉B岗工作业务,确保在接替B岗后,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完成A岗工作任务。
五、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 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组 织转接关系的手续。
三、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党员外出工作或学习,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机关支部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单独外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党员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支部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 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基层为主、 上下联动;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二、教育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和本单位业务知识。
三、教育学习方式
(一) 个人自学
1、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党员个人自学要求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应当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应当按照所在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要求,明确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好个人自学。
(二) 集中学习培训
1.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2.集中学习培训学时的统计可以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中的集中学习,党校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培训,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等活动,以及干部人事培训中的党建课程等。
3.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党员集中学习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 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接受教育。
(四) 参加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主题教育方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
(五)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党支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制 定科学规范的学习教育考核制度,把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情况作为 民主评议、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学习教育。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支部党课统称 “三会一课”。“三会一课”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三会一课”的内容要 符合机关工作特点,贴近机关党员实际,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蜈乐化、庸俗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2.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讨论并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田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4.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提出终止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意见,增补和调整党支部委员。
5.落实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2.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党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3.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意见,并把意见如实转达支部党员大会。
4.根据会议内容,接收新党员等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等列席。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党员大会一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2.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员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3.主持人应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 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4.支部党员大会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每个党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支部党员大会由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员、大会的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做出的决议等。
(五) 决议形成
1.支部委员会提出决议草案。
2.参会人员民主讨论
3.党员表决,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急于作出决议,可让大家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
(六) 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公布,对因故没有到会的党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决议。
2.对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要制定措施、分工落实、督促检查。
3.支部党员大会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及时起草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可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4.将支部大会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二、支委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4.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
5.审议通过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
6.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7.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
8.研究支持群团组织的工作。
9.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会议议题。
2.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和内容,主持集体讨论。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应由全部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对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分工,分头抓好落实。
4.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
(五) 会后工作
1.向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汇报情况。
2.有关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3.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
(一) 会议时限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等。
2.讨论贯彻落实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
4.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
6.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2.党小组组长应在会前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委员沟通商议。
3.准备会议材料。
(四) 会议召开
1.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2.党小组组长通报党员出缺席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方法和要求。
3.按议题进行,党小组组长应善于启发引导,防止冷场或跑题现象。
4.党小组组长应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5.做好记录,党小组会应有人记录,把会议概况、学习情况真实记录,提出要求。
(五) 会后工作
1.党小组组长应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并把记录簿妥善保管。
2.党小组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3.党小组组长应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党课
(一) 时间要求及形式
1.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
2.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应在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鼓励其他党员讲党课,可以邀请各级党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等授课,也可自行采用组织观看电教片、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开展。
3.党支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确定党课主题。
(二) 课前准备
1.党课通知由组织委员起草,提前1-3天通知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通知范围应包括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本单位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参加的相关代表。可邀请有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
2.主讲人应围绕党课主题精心备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形成书面讲稿或幻灯片。
(三) 课中讲授
1.讲党课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人员主持.
2.党课讲授结束,支部党员可以提问交流、作出评价。
3.支部党课活动应由组织委员做记录,包括参加人员、讲课内容、讨论发言等情况。
(四) 课后事项
1.宣传委员应及时起草党课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2.组织委员应将党课通知、有关授课材料、影像资料等收集保存。
3.对因故未听课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送阅授课材料、记录等方式组织补课,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 会议时限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 参会人员
组织生活会议一般以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也可接触和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转入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转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三) 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题步骤完成时间 等,提前 10 天沟通与会人员。
2.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规定的相关材料,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3.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4.反馈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 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分别向每名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5.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要开展充分的谈心谈话。
6.撰写发言提纲。支部班子及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及思想根源,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包括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整改措施。
7.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安排情况。组织生活会召开7天前,党支部将组织生活会安排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8.党员人数较多且有党小组的党支部,为保证组织生活会的时效性和质量,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报送党支部, 由党支部留存相关资料,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可有党支部统一组织,也可由党小组进行,按进度要求自行安排。
(四) 召开会议
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召集并主持。
2.党支部书记通报上年度查摆问题整改和年初承诺兑现情况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接受党员干部评议。
3.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一开展”的方式进行,支部班子和党员要贯彻整风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增进团结,振奋精神的目的。自我批评内容要具体,剖析要透彻,抓住要害,整改措施要对着问 题去,可操作能落实,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能以其希望代替点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党员对巡视巡察反馈及接受组织约谈函讯的问题,逐一作出检查或说明。
4.每名党员要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批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
5.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五) 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支部班子和每名党员分别制定支部班子和个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建立台账消耗管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2.通报和报告。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召开情况,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员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支部应在组织生活会后 10 天内向上次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3.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支部班子和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通报文件,会议召开情况报告等材料。
4.整改监督检查。党支部 (党小组)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查、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式,督促党员落实整改措施。
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党员工作表现和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议。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象为党支部所有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重点看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看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看是否认真践行党的宗旨,看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看是否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前列、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上级党组织确定了专题的,按确定专题开展评议。
五、民主评议党员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初评、党员大会通过的方法步骤进行。
六、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 1/4。
七、评议结果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不合格党员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的在于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解决矛盾,增进团结,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一) 谈心谈话对象与方式
1.支部书记与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2.支部班子成员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3.党员出现下列6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工作有变动时约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应时必谈,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或倾向时必谈。
(二) 谈心谈话内容
1.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指出谈心谈话对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其改进提高。
3.征询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交流思想,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
6.其他认为必须谈心谈话的事项。
(三) 谈心谈话要求
1.支部书记及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 2次,与每名党员至少谈2次。
2.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3.外出或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可以主动上门谈心谈话。
4.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安排。
5.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抓好整改落实,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党员个人存 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党员个人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党员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6.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可使用《谈心谈话记录表》。
(四) 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弄清楚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包括 性情、秉性、修养等,特别是要掌握清楚谈心谈话对象有哪些思想疙瘩,以及其前因后果的。
2.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把握好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能谈;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不该谈等。
3.坚持民主作风,真挚诚恳,以心换心,会听善解,坚持原则,不能顺着谈心谈话对象的错误思想。
4.谈心谈话对象出现问题或不良倾向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谈话人选,切实增强弹性谈话实效性和针对性。
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要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扎实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要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主题党日全体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拓展参加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动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目的是加强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主要围绕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 际确定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结合当前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开展攻坚突破、创先争优、现场体验、实地考察、集中宣讲、警示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
(二) 严肃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等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增强主题党日活动效果。
(三) 开展民主议事。对党组织年度、阶段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事项等进行研究,结合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等内容,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监督。
(四) 开展志愿服务。着眼强化党员宗旨意识,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广泛联系服务困难群众,不断密切党群关系。
(五) 强化激励帮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党日活动预告、报备制度,实行纪实记录管理,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机关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渭南市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程序:确定好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培养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严格考察、准确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考察,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 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每个程序必须严格按具体环节步骤进行。
三、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四、对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职工人数较多且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书记要做出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机关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共产党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于每年年初重新核算每名党员应交党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支部每月上旬前将上一月党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七、党支部必须按季度向市社机关党委上缴党费,上报《党费交纳统计表》,开具党费收据。
八、规范使用《党费证》,准确完整填写《党费证》基本信息,党费收缴人须在《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名。《党费证》由党费交纳人持有。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时须出示《党费证》。
九、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市社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缴党费。
十、对党费收缴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收取党费,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听之任之,不进行组织处理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
一、职能职责类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对本系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以及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负责市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承担对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和为农服务功能。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恢复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品消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网络体系,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
六、负责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支持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七、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本级社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管理。
八、组织供销系统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起草本社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及会议材料。
二、负责社机关日常党务、政务、事务及政务公开工作。
三、承办本社各类会议,承担会议记录及纪要编发,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社文档、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维稳、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落实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六、协助财务资产管理科做好机关经费和财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社机关人员的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本社及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职称和技术等级考评、本社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障工作。
九、做好社机关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干部调配、临时聘用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
十一、完成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指导科
一、指导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工作。
二、指导各级供销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主营业务的经营、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规范管理工作。
五、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农村商业和农村市场,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市场建设和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全市供销社系统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直单位定期召开经济性分析会。
八、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经济发展科
一、起草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系统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项目的储备、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实施系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名牌产品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涉农信息的收集、分析、下达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市社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发展系统电子商务。
九、协调、指导全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资产管理科职责
一、指导全市供销系统财务、会计、内审工作。
二、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
四、指导系统的资产管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融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项目的审查。
六、负责直属单位经济指标的制定、下达、督促和落实工作。
七、负责市社机关财政经费核算工作。
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九、负责系统实施会计、统计电算化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反映监事对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系统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四、负责接待各县(市、区)供销联社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会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社党委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组工作制度
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一) 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做好政策 措施的配套衔接。
2.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教育机制。
3.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市委、市纪委请示。
(二)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方面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1.主动研判。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 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社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社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二、重点任务
(一)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 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 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权力集中的科室和岗位,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约束作用。
(四)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合理配置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五) 做到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合格党 员要求,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三、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机制。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 责任分解机制。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 压力传导机制。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2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地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四) 履责报告机制。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 督查机制。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班子成员和科室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六) 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全力配合市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为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机关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八项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监督,树立清廉新形象。
六、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1.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3.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必谈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处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三、党组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四、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的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党政办负责准备议题和必要的材料,并提前告知党组其他成员。
六、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按照市社党组议事规则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议事规则
一、遵循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市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的。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对象原则上为全体党组成员。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科室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对所议事项及时表明态度,会议通报情况。
(四)党政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
四、议事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特别重要或情况复杂的问题应有两个以上方案,供党组会决策时参考。
(二)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或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四)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五)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六)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七)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党政办要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八)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及时公布。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或直系亲属需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三)党组会议后,对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结合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市社下属事业单位和全资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负有执行、检查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市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内设机构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市社决定的经营管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目标责任考核,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市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市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市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市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市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渭南商贸技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供销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事项。
(四)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八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市社及经营管理公司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省市“新网”工程及系统内其他项目申报。
(二)下属全资企业1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一次性涉及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的购置。
(三)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需要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党组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办应将讨论议题、人员发言、决定意见等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市社监事会及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等内设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社“三重一大”及会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原则上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社党组领导班子对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社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社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社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究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对全市供销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教育引导社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公开场合发 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本机关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机制
1.理论学习机制。社党组要将中央和省委、市委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中心组成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意识。中心组学习要有 安排、有措施、有保障、有记录、有成效。
2.舆情研判机制。建立完善社机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从发现、研判、处置机制等环节对工作范围内涉及意识形态重要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责任追究机制。机关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 对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责任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公开发表的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4)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5)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根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供销社党组成员和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民主生活会要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主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上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六、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也可适时增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县处级党员干部,提前5天向市委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2.由社党组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九、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 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十、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十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十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或根据安排,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十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市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搞好个人自学。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结合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八、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至少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亲自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市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十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具体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
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
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市社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及调研制度,强化上下工作协调,搭建顺畅的沟通平台,破解供销社发展中难点焦点问题;通过领导以上率下的示范性、主动性,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齐心协力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新局面,打造一个人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
二、工作内容
1.按照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指导联系单位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夯实工作责任;
2.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调研,检查督促联系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进程的时间节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助推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按时完成;
3.要立足于解决全市供销社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撰写有质量、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4.要善于总结基层单位的工作经验,把基层工作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次。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联系领导要带头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轻车从简进行调研指导;
2.联系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时间安排深入基层联系单位检查指导、调研,不得轮番到一个县、一个单位、一个点;
3.联系领导要对联系单位整体工作胸有成竹,立足于解决基层问题进行联系、调研,在年终的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调研情况和解决基层问题情况进行专门剖析。
四、工作分组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邱学军同志,联系合阳县、华州区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萍同志,联系临渭区、大荔县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江永同志,联系蒲城县、白水、澄县供销联社;
监事会主任迪燕同志,联系华阴市、潼关县供销联社;
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同志,联系富平县供销联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提高市社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 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履职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服务供销经济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法活动遵循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市供销社党组统一领导部署、机关党组负责组织落实。要坚持学法内容与供销社系统深化改革相结合,确保学到实处,学以致用。
第四条 每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落 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党组 (中心组) 要把学法内容列入年度学 习计划之中,每年集中2次开展法治专题学习活动,邀请上级法治部门领导、党校教授、法律专家或市供销社法律顾问主讲,保证法治讲座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制度。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3.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4.涉及“三农” 、供销社改革发展、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6.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学法活动由市社党组书记 (主任) 主持。 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
第八条市社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决策重大事项,不断提高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的能力。
第九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研究和探讨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创造性,促进合作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特制定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二条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工作中急待解决的、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和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
(三)坚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立足于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服务措施、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
(四)坚持以身作则,厉行节约。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市社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
(三)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市委、市政府及省社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年中心工作、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日常工作中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当年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提前拟定调查研究提纲,确定调研课题。
第七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员。
第八条 调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调研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强化成果运用。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制定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党组书记、主任邱学军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推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纳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党组成员、副主任王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负责科室;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机关全体干部培训内容;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供销社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江永分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纳入系统综合改革全局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对系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直系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修订完善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对市社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监事会主任迪燕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三会”制度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市供销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资金、资本、资源的整合优化和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和合作社文化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行使社有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十)对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活动,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市供销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市供销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市代表会议行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供销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市供销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九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可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市供销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事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支持渭南商贸技工学校(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主管的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的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自有资金、资产收益统筹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市委决定,市供销社设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讨论和决定市供销社重大事项,支持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规范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全国总社、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全市供销社重大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审议拟报请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拟出台的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及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
4.研究讨论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社有资产的重大投资、预算安排、利润分配等有关事项;
5.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6.听取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的完成;
7.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9.研究所属行业协会等工作;
10.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县级干部、党政办主任列席。有关科室、社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相关议题研究,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进行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时,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四、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理事会主任确定,由理事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理事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政办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须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如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议,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办公会议再定。
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备党政办。
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领导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向党政办备案。
九、“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执行。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渭南市供销社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市级社情民意联系点监事代表等组成。监事会内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的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和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属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监督。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县级供销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
(七)指导系统工作。对县级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成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机关、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市社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审议监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讨论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资产管理科和监事会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组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推进组织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市社出资企业资产监管方式,规避风险、防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六)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市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对社情民意信息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的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机关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下列经费项目:
(一)基本支出,包括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原则。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财务报销原则:
各项费用的报销须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党政办负责机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报废及人员变动时的交接与回收;资产管理科负责单位资产的入账、累计折旧及账务核销工作。
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支出,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根据党组议事规则关于“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和制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经费支出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理事会主任审批。
(三)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理事会主任审批。
第八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因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九条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二)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一般不得以现金结算。 经办人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并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 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在党政办办理验收手续,并写明领用人及用途。
(二)自制原始凭证:使用领取单付款的项目,包括工会福利等实物发放的,除正式发票外,须注明计量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发放实物的签收栏应由领取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具体不同费用报销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事由文件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须附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及财务结算票据等。
(四)公务车运行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单位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及保险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服务商中选择,结算时,须附有各定点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五)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
(六)培训费报销,须附培训预算(决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团组实际出行行程表(行程表中须有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安排情况)、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因公临时出国外汇核销表》及银行售付汇手续文件资料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八)印刷费报销,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商中选择印刷,公布的印刷价格为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定点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结算印刷费用时,须附有各定点印刷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以及服务商名单及最高限价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九)按上级部门或单位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十)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十一)单位各项活动报销时,须附正式发票、活动文件通知及审批表等。
第十二条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一)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除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过的书面报告,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办理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1.费用报销2000元(含)以下: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费用报销2000元以上: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
3.机关支出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确因特殊业务办理时需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据》,按照费用报销程序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据入账,实行跟踪负责,一般次月归还借款,特殊情况需延迟归还的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后必须于当年年底前归还,归还后由出纳出具单位盖章的收款收据,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时,必须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报销。
(二)实物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单才能办理报账。
2.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验收入库单;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三)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
(四)报销时间一般为每月20—25日,特殊情况可即时办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单位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管理科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按照不同权限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如财政审计等部门就所涉及内容出台相关最新制度,按最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社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社对市直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渭南市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市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受市社理事会委托,对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社理事会是市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市社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管理科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市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市级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改制与重组;
(四)依法对市直单位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
(五)指导和促进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市直单位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市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市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市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市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市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市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市直单位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企业董事会或市社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市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市直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三条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做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市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十五条市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市直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要在加强风险评估控制、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签订合同的时,加强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市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社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市直单位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制,改制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订方案报市社理事会批准,未经市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市直单位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市社管理,由市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企业,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市社承办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营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融资平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改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市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归市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市社理事会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二十九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市直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市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市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市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市社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撤换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三条市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市直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保障机关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公务车辆出车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程序。党政办主任根据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人数)进行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用车。
第三条实行公务车加油台账制度,驾驶员在指定的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每次加油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公务车加油台账表,并由党政办主任审签。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时,无法使用加油卡,驾驶员经请示党政办主任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临时加油报销时,须出具临时加油审批单、正式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小票,经党政办审核后报销。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执行公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华润万家地下停车场,驾驶员不得私自转移停放地点。私自转移停放地点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问题,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封存停驶,确因紧急重要公务需要用车,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第五条严格车辆费用支出,机关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做到全年均衡支出,不得超出年初预算。
第六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保养的事项、车辆保险内容及金额,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市社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指派专人随车到指定维修处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维修、保养项目和保险内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在远途出差中,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就地维修。
第七条规范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驾驶员行为准则,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周到、正点服务。驾驶员要注意车辆检查和维护,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车辆出现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要保持正常作息,坚决防止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以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驾驶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告诉党政办。出车期间,依据出差审批单出车,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借、擅自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违者要严肃查处。机关干部职工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党政办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市社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市供销社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经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市社资产管理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社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社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出差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一章 内部学习
机关内部学习形式主要有中心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 习、科室集体学习和自学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和考核。
第一条 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社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 新理论成果,传达省市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等。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每周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机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讲话,传达上级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
第三条科室集中学习每月至少组织2次,由科长 (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业务工作知识及新的三农和扶贫开发政策 等内容。
第四条干部职工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认真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内部集体学习时,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二章 交流学习
交流学习主要有会议学习、培训学习、外出考察学习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会议学习,主要指参加省、市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班子成员参加;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并整理会议精神汇报提纲;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上 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根据会议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参加, 若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要向主任汇报,同时会议精神要 按要求及时传达。
第七条培训学习,主要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习。按照培训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对口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要注明培训学习时间及费用,并告知办公室。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要向社党组汇报培训学习情况。
第八条外出考察学习,主要指由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赴省内外的考察学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自行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外出考察学习,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人员参加;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后,由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本社组织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研学习
第九条社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每年开展调研活动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开展调研活动。
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 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机关干部 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领导
成立市社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
社机关在职在编干部。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对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性评价。重点考核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 分解细化考核指标。平时考核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以工作实绩为主。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逐人分解,确定每一名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 个人工作纪实。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实行日、月工作纪实制度。由本人逐日按要求填写《个人工作日志》。日志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三) 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志和季度考评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党政办公室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 分管领导审核评鉴。各分管领导是分管科室干部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纪实情况,按月进行点评,按季度对被考核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客观公开的评鉴,提出审核评鉴意见建议。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五) 领导小组审定。社机关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分析个人工作量、个人工作纪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结果、分管领导点评和审核评鉴意见建议等情况,根据全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科室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个人日常表现和对全社工作贡献度情况,研究确定被考核干部每季度考核等次。
(六)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当年不进行考核;新调入人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市社机关考核,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标准
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权重为60%,年内获得两次以上季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参加年度优秀评选。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划定,作为奖励、培训、调整干部的依据。
第八条考核纪律
(一)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二)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三) 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渭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印制规范》和《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明纪律规范程序改进作风的通知》 (渭办发〔2017〕47号) ,结合市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原则。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公文管理机构。党政办公室为社机关公文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供销社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收文办理程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
(一) 党政办公室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社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做好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二) 对社领导已经批办由各科室承办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半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对紧急公文和急件,应及时直接送达。各科室对领导批办的文件要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承办科室对阅办公文要及时处理,按要求时限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办理范围的,应在接到文件后半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人不在办公室的,公文办理工作应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工作人员在请示科室领导后进行办理。
(四) 公文处理要做到专人管理、收发及时、送阅迅速、按规定范围传达学习。
(五) 承办文件要建立责任制,凡重大问题应事前向社领导请示,办后及时汇报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四条发文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文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首办科室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首办科室可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分管领导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文不能印发。
(二) 公文的签发。以市供销社党组、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后,由科室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主任签发;主任出差或外出开会时,经主持工作的领导向主任请示,经主任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代为签发或由主任补签。分管领导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主任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三) 复核、登记。已经主任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在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要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 印制、核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并通过机要渠道发文。公文印制完毕,承办科室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 便函管理。社机关便函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办毕公文的档案管理。
(一)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档案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门档案由各业务科室保管,目录移交一份给办公室保存。
(二)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 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阅览室,室藏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其他单位若需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作文件资料的完整,便于在工作中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 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各科室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簿册、照片以及与本单 位相关的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后于次年3月前全部送交办公室进行立卷归档。办公室与发文登记簿核对,因缺少正文、签发稿或拟发稿不全的,由文件起草人负责补缺。
三、办公室对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确保资料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办公室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对年度档案 进行录入和扫描除尘,便于档案借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文件归档后必须入柜保管,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3.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所有档案只能查阅复印,杜绝抽取。查阅、复印档案办公室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六、对于密级文件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密级文件不得随意复印, 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并登记管理。
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机关请销假度。
一、请假类型
(一)年休假
干部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本年度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给与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类情况,需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会研究确定,但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5%。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本年度年休假已休,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持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来电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请假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四)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1.科室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3.副书记、副主任、总会计师及副处级调研员离开工作岗位或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并向党政办备案。
4.请假。干部职工请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制式),将请假审批表交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原则上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在请假批准后将个人近期工作事项向科室交代清楚,避免贻误工作。
5.销假。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及时向所在科室和党政办办理假条变更手续;请假期满的,上班后向所在科室或党政办口头办理销假。
三、假期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
(二)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助。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干部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期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按50%计发。
四、假期计算办法
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五、处罚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超假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以编造虚假情况等手法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的由分管领导口头批评教育;连续旷工2-5天的,分管领导参加,书面在科室做出检讨,予以诫勉谈话;连续旷工5-10天的,由分管领导主持,在机关大会上做出检讨并予以通报;连续旷工10-15(含15天)天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实行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保管。公章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使用范围。以社党组、社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报表等,代表本社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三、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原则。盖用“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签发,盖用“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印章需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加盖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渭南市供销社公章的文稿,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各类空白文书 (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 ,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3.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要符合要求。
4.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保管人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留档备查。
5.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6.保管人因工作调离,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机关值班制度
为规范机关值班工作,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
市供销社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时间和人员按编发的《市供销社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地点为办公室 (1123室) ,值班电话及传真2056692。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12:00至14:30,18:00至次日 8:30;节假日为24小时,即早8:30至次日早8:30。
二、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由各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来电、来文的汇报、处理以及紧急情况的上报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省供销社,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县区紧急信息以及群众电话后要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2.带班领导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尽快处理,视情况是否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带班和值班值守,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2.所有收发信息,必须记录接发时间、接发方式、接发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收发信息内容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得私自扩大信息发送范围,不在私下闲聊。
4.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如遇出差要及时协调交接好值班事宜。
五、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是当日值班责任人,凡因值班期间脱岗、漏岗、无人接听值班电话和传真、无人处理应急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密工作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法规的传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利用各种会议,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进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三、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四、严肃保密工作纪律。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不该说、传、问、看、记的机密,绝对不说、不传、不问、不看、不记,必须记的密级事项要记到保密簿上;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容;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上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对忽视安全保密的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按照保密法规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机关作风,特制定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科学实效,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五)促进工作的原则。通过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机关科室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开的内容
(一)市供销社职能、机构设置、科室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联系方式、工作联系点。
(二)办事流程,包括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办事服务承诺,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标准、咨询服务等内容。
(三)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有关规定。
(四)人事任免、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和考核情况。
(五)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专项资金安排、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党务工作等。
(九)群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十)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先评优情况。
三、公开形式
实行内部公开和对外公开相结合,以对外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
(一)政府信息网。
(二)文件、简报、会议、内部通报。
(三)公开栏。
四、公开时限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新出台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在接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开项目随时进行公开。
2.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其他事项七日内公开。
五、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程序要按照“四及时”的要求有序、高效开展工作。
1.及时报送信息。实行政务信息通报制,业务科室每周及时向办公室通报重点工作和拟定公开的政务事项。
2.及时审核和反馈信息。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当日内审核公开事项的范围和形式,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务科室。
3.及时公开信息。对内部公开事项,一律由相关业务科室公开;对外公开事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业务科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4.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政务公开事项引起投诉和争议,由办公室统一对外解答,对政务公开运行中的偏差及时修正并再度公布。
六、公开的职责及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管效能建设的主任主管此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格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监督检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3.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做到分 协作,密切配合。
4.办公室应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及时敦促政务工作的改进。并将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5.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政务公开执行不力,在重大决策中违反规定程序、方法、步骤,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渭南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 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
二、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范围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全体员工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开。
3.涉及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公开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四个环节进行公开。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公开方式
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六、监督与追责
1.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 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4.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领导和群众来机关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最先询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提出的问题负有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三、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社机关良好形象。
四、首问责任人对领导和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做到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拖办或拒绝办理,不能在接待时使用“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
五、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来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六、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办事的具体科室及其所处位置或联系方式等,要尽可能将其引领到具体办事的科室。
七、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机关办事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怠慢,要问明情况,尽力帮助其联系或办理有关事宜。
八、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办公室要定期对机关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渭南市供销社 AB 岗制度
一、AB 岗制 (同岗代替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机关内所有工作岗位均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由社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工作岗位的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挂牌上岗。
三、A岗工作人员为岗位业务的主办人员,是本岗位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好岗位职责。A岗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由B岗人员代行职责。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副职不在岗时由主要领导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科室人员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时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A、B岗均缺位的,社领导安排他人顶岗。
四、A岗责任人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兼有A岗和B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B岗工作结果负有责任。
五、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A岗工作业务,而且要熟悉B岗工作业务,确保在接替B岗后,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完成A岗工作任务。
五、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 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组 织转接关系的手续。
三、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党员外出工作或学习,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机关支部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单独外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党员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支部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 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基层为主、 上下联动;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二、教育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和本单位业务知识。
三、教育学习方式
(一) 个人自学
1、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党员个人自学要求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应当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应当按照所在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要求,明确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好个人自学。
(二) 集中学习培训
1.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2.集中学习培训学时的统计可以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中的集中学习,党校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培训,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等活动,以及干部人事培训中的党建课程等。
3.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党员集中学习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 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接受教育。
(四) 参加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主题教育方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
(五)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党支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制 定科学规范的学习教育考核制度,把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情况作为 民主评议、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学习教育。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支部党课统称 “三会一课”。“三会一课”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三会一课”的内容要 符合机关工作特点,贴近机关党员实际,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蜈乐化、庸俗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2.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讨论并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田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4.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提出终止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意见,增补和调整党支部委员。
5.落实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2.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党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3.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意见,并把意见如实转达支部党员大会。
4.根据会议内容,接收新党员等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等列席。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党员大会一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2.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员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3.主持人应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 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4.支部党员大会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每个党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支部党员大会由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员、大会的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做出的决议等。
(五) 决议形成
1.支部委员会提出决议草案。
2.参会人员民主讨论
3.党员表决,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急于作出决议,可让大家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
(六) 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公布,对因故没有到会的党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决议。
2.对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要制定措施、分工落实、督促检查。
3.支部党员大会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及时起草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可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4.将支部大会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二、支委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4.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
5.审议通过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
6.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7.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
8.研究支持群团组织的工作。
9.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会议议题。
2.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和内容,主持集体讨论。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应由全部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对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分工,分头抓好落实。
4.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
(五) 会后工作
1.向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汇报情况。
2.有关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3.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
(一) 会议时限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等。
2.讨论贯彻落实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
4.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
6.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2.党小组组长应在会前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委员沟通商议。
3.准备会议材料。
(四) 会议召开
1.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2.党小组组长通报党员出缺席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方法和要求。
3.按议题进行,党小组组长应善于启发引导,防止冷场或跑题现象。
4.党小组组长应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5.做好记录,党小组会应有人记录,把会议概况、学习情况真实记录,提出要求。
(五) 会后工作
1.党小组组长应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并把记录簿妥善保管。
2.党小组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3.党小组组长应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党课
(一) 时间要求及形式
1.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
2.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应在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鼓励其他党员讲党课,可以邀请各级党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等授课,也可自行采用组织观看电教片、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开展。
3.党支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确定党课主题。
(二) 课前准备
1.党课通知由组织委员起草,提前1-3天通知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通知范围应包括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本单位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参加的相关代表。可邀请有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
2.主讲人应围绕党课主题精心备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形成书面讲稿或幻灯片。
(三) 课中讲授
1.讲党课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人员主持.
2.党课讲授结束,支部党员可以提问交流、作出评价。
3.支部党课活动应由组织委员做记录,包括参加人员、讲课内容、讨论发言等情况。
(四) 课后事项
1.宣传委员应及时起草党课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2.组织委员应将党课通知、有关授课材料、影像资料等收集保存。
3.对因故未听课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送阅授课材料、记录等方式组织补课,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 会议时限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 参会人员
组织生活会议一般以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也可接触和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转入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转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三) 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题步骤完成时间 等,提前 10 天沟通与会人员。
2.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规定的相关材料,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3.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4.反馈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 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分别向每名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5.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要开展充分的谈心谈话。
6.撰写发言提纲。支部班子及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及思想根源,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包括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整改措施。
7.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安排情况。组织生活会召开7天前,党支部将组织生活会安排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8.党员人数较多且有党小组的党支部,为保证组织生活会的时效性和质量,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报送党支部, 由党支部留存相关资料,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可有党支部统一组织,也可由党小组进行,按进度要求自行安排。
(四) 召开会议
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召集并主持。
2.党支部书记通报上年度查摆问题整改和年初承诺兑现情况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接受党员干部评议。
3.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一开展”的方式进行,支部班子和党员要贯彻整风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增进团结,振奋精神的目的。自我批评内容要具体,剖析要透彻,抓住要害,整改措施要对着问 题去,可操作能落实,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能以其希望代替点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党员对巡视巡察反馈及接受组织约谈函讯的问题,逐一作出检查或说明。
4.每名党员要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批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
5.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五) 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支部班子和每名党员分别制定支部班子和个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建立台账消耗管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2.通报和报告。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召开情况,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员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支部应在组织生活会后 10 天内向上次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3.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支部班子和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通报文件,会议召开情况报告等材料。
4.整改监督检查。党支部 (党小组)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查、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式,督促党员落实整改措施。
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党员工作表现和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议。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象为党支部所有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重点看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看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看是否认真践行党的宗旨,看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看是否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前列、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上级党组织确定了专题的,按确定专题开展评议。
五、民主评议党员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初评、党员大会通过的方法步骤进行。
六、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 1/4。
七、评议结果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不合格党员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的在于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解决矛盾,增进团结,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一) 谈心谈话对象与方式
1.支部书记与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2.支部班子成员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3.党员出现下列6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工作有变动时约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应时必谈,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或倾向时必谈。
(二) 谈心谈话内容
1.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指出谈心谈话对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其改进提高。
3.征询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交流思想,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
6.其他认为必须谈心谈话的事项。
(三) 谈心谈话要求
1.支部书记及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 2次,与每名党员至少谈2次。
2.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3.外出或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可以主动上门谈心谈话。
4.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安排。
5.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抓好整改落实,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党员个人存 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党员个人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党员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6.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可使用《谈心谈话记录表》。
(四) 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弄清楚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包括 性情、秉性、修养等,特别是要掌握清楚谈心谈话对象有哪些思想疙瘩,以及其前因后果的。
2.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把握好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能谈;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不该谈等。
3.坚持民主作风,真挚诚恳,以心换心,会听善解,坚持原则,不能顺着谈心谈话对象的错误思想。
4.谈心谈话对象出现问题或不良倾向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谈话人选,切实增强弹性谈话实效性和针对性。
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要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扎实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要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主题党日全体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拓展参加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动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目的是加强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主要围绕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 际确定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结合当前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开展攻坚突破、创先争优、现场体验、实地考察、集中宣讲、警示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
(二) 严肃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等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增强主题党日活动效果。
(三) 开展民主议事。对党组织年度、阶段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事项等进行研究,结合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等内容,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监督。
(四) 开展志愿服务。着眼强化党员宗旨意识,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广泛联系服务困难群众,不断密切党群关系。
(五) 强化激励帮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党日活动预告、报备制度,实行纪实记录管理,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机关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渭南市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程序:确定好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培养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严格考察、准确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考察,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 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每个程序必须严格按具体环节步骤进行。
三、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四、对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职工人数较多且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书记要做出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机关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共产党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于每年年初重新核算每名党员应交党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支部每月上旬前将上一月党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七、党支部必须按季度向市社机关党委上缴党费,上报《党费交纳统计表》,开具党费收据。
八、规范使用《党费证》,准确完整填写《党费证》基本信息,党费收缴人须在《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名。《党费证》由党费交纳人持有。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时须出示《党费证》。
九、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市社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缴党费。
十、对党费收缴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收取党费,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听之任之,不进行组织处理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
一、职能职责类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对本系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以及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负责市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承担对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和为农服务功能。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恢复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品消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网络体系,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
六、负责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支持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七、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本级社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管理。
八、组织供销系统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起草本社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及会议材料。
二、负责社机关日常党务、政务、事务及政务公开工作。
三、承办本社各类会议,承担会议记录及纪要编发,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社文档、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维稳、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落实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六、协助财务资产管理科做好机关经费和财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社机关人员的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本社及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职称和技术等级考评、本社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障工作。
九、做好社机关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干部调配、临时聘用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
十一、完成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指导科
一、指导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工作。
二、指导各级供销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主营业务的经营、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规范管理工作。
五、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农村商业和农村市场,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市场建设和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全市供销社系统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直单位定期召开经济性分析会。
八、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经济发展科
一、起草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系统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项目的储备、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实施系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名牌产品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涉农信息的收集、分析、下达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市社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发展系统电子商务。
九、协调、指导全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资产管理科职责
一、指导全市供销系统财务、会计、内审工作。
二、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
四、指导系统的资产管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融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项目的审查。
六、负责直属单位经济指标的制定、下达、督促和落实工作。
七、负责市社机关财政经费核算工作。
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九、负责系统实施会计、统计电算化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反映监事对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系统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四、负责接待各县(市、区)供销联社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会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社党委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组工作制度
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一) 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做好政策 措施的配套衔接。
2.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教育机制。
3.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市委、市纪委请示。
(二)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方面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1.主动研判。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 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社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社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二、重点任务
(一)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 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 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权力集中的科室和岗位,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约束作用。
(四)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合理配置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五) 做到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合格党 员要求,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三、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机制。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 责任分解机制。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 压力传导机制。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2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地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四) 履责报告机制。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 督查机制。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班子成员和科室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六) 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全力配合市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为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机关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八项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监督,树立清廉新形象。
六、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1.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3.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必谈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处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三、党组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四、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的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党政办负责准备议题和必要的材料,并提前告知党组其他成员。
六、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按照市社党组议事规则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议事规则
一、遵循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市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的。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对象原则上为全体党组成员。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科室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对所议事项及时表明态度,会议通报情况。
(四)党政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
四、议事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特别重要或情况复杂的问题应有两个以上方案,供党组会决策时参考。
(二)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或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四)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五)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六)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七)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党政办要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八)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及时公布。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或直系亲属需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三)党组会议后,对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结合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市社下属事业单位和全资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负有执行、检查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市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内设机构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市社决定的经营管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目标责任考核,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市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市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市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市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市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渭南商贸技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供销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事项。
(四)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八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市社及经营管理公司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省市“新网”工程及系统内其他项目申报。
(二)下属全资企业1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一次性涉及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的购置。
(三)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需要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党组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办应将讨论议题、人员发言、决定意见等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市社监事会及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等内设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社“三重一大”及会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原则上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社党组领导班子对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社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社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社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究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对全市供销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教育引导社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公开场合发 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本机关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机制
1.理论学习机制。社党组要将中央和省委、市委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中心组成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意识。中心组学习要有 安排、有措施、有保障、有记录、有成效。
2.舆情研判机制。建立完善社机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从发现、研判、处置机制等环节对工作范围内涉及意识形态重要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责任追究机制。机关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 对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责任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公开发表的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4)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5)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根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供销社党组成员和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民主生活会要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主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上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六、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也可适时增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县处级党员干部,提前5天向市委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2.由社党组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九、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 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十、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十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十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或根据安排,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十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市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搞好个人自学。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结合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八、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至少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亲自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市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十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具体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
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
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市社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及调研制度,强化上下工作协调,搭建顺畅的沟通平台,破解供销社发展中难点焦点问题;通过领导以上率下的示范性、主动性,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齐心协力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新局面,打造一个人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
二、工作内容
1.按照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指导联系单位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夯实工作责任;
2.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调研,检查督促联系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进程的时间节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助推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按时完成;
3.要立足于解决全市供销社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撰写有质量、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4.要善于总结基层单位的工作经验,把基层工作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次。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联系领导要带头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轻车从简进行调研指导;
2.联系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时间安排深入基层联系单位检查指导、调研,不得轮番到一个县、一个单位、一个点;
3.联系领导要对联系单位整体工作胸有成竹,立足于解决基层问题进行联系、调研,在年终的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调研情况和解决基层问题情况进行专门剖析。
四、工作分组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邱学军同志,联系合阳县、华州区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萍同志,联系临渭区、大荔县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江永同志,联系蒲城县、白水、澄县供销联社;
监事会主任迪燕同志,联系华阴市、潼关县供销联社;
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同志,联系富平县供销联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提高市社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 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履职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服务供销经济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法活动遵循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市供销社党组统一领导部署、机关党组负责组织落实。要坚持学法内容与供销社系统深化改革相结合,确保学到实处,学以致用。
第四条 每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落 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党组 (中心组) 要把学法内容列入年度学 习计划之中,每年集中2次开展法治专题学习活动,邀请上级法治部门领导、党校教授、法律专家或市供销社法律顾问主讲,保证法治讲座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制度。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3.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4.涉及“三农” 、供销社改革发展、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6.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学法活动由市社党组书记 (主任) 主持。 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
第八条市社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决策重大事项,不断提高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的能力。
第九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研究和探讨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创造性,促进合作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特制定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二条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工作中急待解决的、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和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
(三)坚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立足于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服务措施、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
(四)坚持以身作则,厉行节约。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市社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
(三)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市委、市政府及省社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年中心工作、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日常工作中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当年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提前拟定调查研究提纲,确定调研课题。
第七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员。
第八条 调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调研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强化成果运用。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制定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党组书记、主任邱学军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推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纳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党组成员、副主任王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负责科室;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机关全体干部培训内容;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供销社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江永分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纳入系统综合改革全局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对系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直系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修订完善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对市社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监事会主任迪燕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三会”制度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市供销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资金、资本、资源的整合优化和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和合作社文化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行使社有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十)对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活动,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市供销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市供销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市代表会议行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供销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市供销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九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可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市供销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事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支持渭南商贸技工学校(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主管的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的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自有资金、资产收益统筹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市委决定,市供销社设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讨论和决定市供销社重大事项,支持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规范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全国总社、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全市供销社重大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审议拟报请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拟出台的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及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
4.研究讨论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社有资产的重大投资、预算安排、利润分配等有关事项;
5.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6.听取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的完成;
7.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9.研究所属行业协会等工作;
10.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县级干部、党政办主任列席。有关科室、社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相关议题研究,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进行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时,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四、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理事会主任确定,由理事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理事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政办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须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如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议,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办公会议再定。
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备党政办。
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领导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向党政办备案。
九、“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执行。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渭南市供销社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市级社情民意联系点监事代表等组成。监事会内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的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和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属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监督。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县级供销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
(七)指导系统工作。对县级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成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机关、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市社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审议监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讨论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资产管理科和监事会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组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推进组织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市社出资企业资产监管方式,规避风险、防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六)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市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对社情民意信息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的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机关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下列经费项目:
(一)基本支出,包括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原则。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财务报销原则:
各项费用的报销须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党政办负责机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报废及人员变动时的交接与回收;资产管理科负责单位资产的入账、累计折旧及账务核销工作。
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支出,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根据党组议事规则关于“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和制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经费支出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理事会主任审批。
(三)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理事会主任审批。
第八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因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九条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二)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一般不得以现金结算。 经办人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并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 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在党政办办理验收手续,并写明领用人及用途。
(二)自制原始凭证:使用领取单付款的项目,包括工会福利等实物发放的,除正式发票外,须注明计量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发放实物的签收栏应由领取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具体不同费用报销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事由文件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须附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及财务结算票据等。
(四)公务车运行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单位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及保险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服务商中选择,结算时,须附有各定点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五)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
(六)培训费报销,须附培训预算(决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团组实际出行行程表(行程表中须有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安排情况)、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因公临时出国外汇核销表》及银行售付汇手续文件资料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八)印刷费报销,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商中选择印刷,公布的印刷价格为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定点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结算印刷费用时,须附有各定点印刷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以及服务商名单及最高限价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九)按上级部门或单位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十)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十一)单位各项活动报销时,须附正式发票、活动文件通知及审批表等。
第十二条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一)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除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过的书面报告,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办理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1.费用报销2000元(含)以下: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费用报销2000元以上: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
3.机关支出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确因特殊业务办理时需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据》,按照费用报销程序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据入账,实行跟踪负责,一般次月归还借款,特殊情况需延迟归还的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后必须于当年年底前归还,归还后由出纳出具单位盖章的收款收据,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时,必须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报销。
(二)实物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单才能办理报账。
2.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验收入库单;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三)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
(四)报销时间一般为每月20—25日,特殊情况可即时办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单位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管理科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按照不同权限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如财政审计等部门就所涉及内容出台相关最新制度,按最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社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社对市直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渭南市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市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受市社理事会委托,对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社理事会是市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市社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管理科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市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市级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改制与重组;
(四)依法对市直单位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
(五)指导和促进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市直单位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市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市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市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市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市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市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市直单位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企业董事会或市社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市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市直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三条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做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市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十五条市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市直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要在加强风险评估控制、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签订合同的时,加强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市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社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市直单位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制,改制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订方案报市社理事会批准,未经市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市直单位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市社管理,由市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企业,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市社承办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营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融资平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改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市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归市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市社理事会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二十九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市直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市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市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市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市社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撤换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三条市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市直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保障机关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公务车辆出车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程序。党政办主任根据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人数)进行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用车。
第三条实行公务车加油台账制度,驾驶员在指定的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每次加油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公务车加油台账表,并由党政办主任审签。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时,无法使用加油卡,驾驶员经请示党政办主任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临时加油报销时,须出具临时加油审批单、正式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小票,经党政办审核后报销。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执行公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华润万家地下停车场,驾驶员不得私自转移停放地点。私自转移停放地点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问题,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封存停驶,确因紧急重要公务需要用车,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第五条严格车辆费用支出,机关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做到全年均衡支出,不得超出年初预算。
第六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保养的事项、车辆保险内容及金额,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市社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指派专人随车到指定维修处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维修、保养项目和保险内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在远途出差中,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就地维修。
第七条规范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驾驶员行为准则,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周到、正点服务。驾驶员要注意车辆检查和维护,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车辆出现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要保持正常作息,坚决防止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以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驾驶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告诉党政办。出车期间,依据出差审批单出车,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借、擅自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违者要严肃查处。机关干部职工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党政办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市社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市供销社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经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市社资产管理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社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社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出差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一章 内部学习
机关内部学习形式主要有中心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 习、科室集体学习和自学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和考核。
第一条 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社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 新理论成果,传达省市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等。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每周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机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讲话,传达上级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
第三条科室集中学习每月至少组织2次,由科长 (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业务工作知识及新的三农和扶贫开发政策 等内容。
第四条干部职工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认真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内部集体学习时,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二章 交流学习
交流学习主要有会议学习、培训学习、外出考察学习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会议学习,主要指参加省、市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班子成员参加;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并整理会议精神汇报提纲;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上 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根据会议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参加, 若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要向主任汇报,同时会议精神要 按要求及时传达。
第七条培训学习,主要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习。按照培训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对口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要注明培训学习时间及费用,并告知办公室。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要向社党组汇报培训学习情况。
第八条外出考察学习,主要指由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赴省内外的考察学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自行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外出考察学习,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人员参加;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后,由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本社组织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研学习
第九条社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每年开展调研活动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开展调研活动。
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 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机关干部 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领导
成立市社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
社机关在职在编干部。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对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性评价。重点考核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 分解细化考核指标。平时考核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以工作实绩为主。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逐人分解,确定每一名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 个人工作纪实。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实行日、月工作纪实制度。由本人逐日按要求填写《个人工作日志》。日志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三) 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志和季度考评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党政办公室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 分管领导审核评鉴。各分管领导是分管科室干部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纪实情况,按月进行点评,按季度对被考核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客观公开的评鉴,提出审核评鉴意见建议。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五) 领导小组审定。社机关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分析个人工作量、个人工作纪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结果、分管领导点评和审核评鉴意见建议等情况,根据全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科室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个人日常表现和对全社工作贡献度情况,研究确定被考核干部每季度考核等次。
(六)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当年不进行考核;新调入人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市社机关考核,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标准
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权重为60%,年内获得两次以上季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参加年度优秀评选。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划定,作为奖励、培训、调整干部的依据。
第八条考核纪律
(一)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二)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三) 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渭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印制规范》和《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明纪律规范程序改进作风的通知》 (渭办发〔2017〕47号) ,结合市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原则。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公文管理机构。党政办公室为社机关公文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供销社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收文办理程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
(一) 党政办公室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社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做好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二) 对社领导已经批办由各科室承办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半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对紧急公文和急件,应及时直接送达。各科室对领导批办的文件要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承办科室对阅办公文要及时处理,按要求时限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办理范围的,应在接到文件后半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人不在办公室的,公文办理工作应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工作人员在请示科室领导后进行办理。
(四) 公文处理要做到专人管理、收发及时、送阅迅速、按规定范围传达学习。
(五) 承办文件要建立责任制,凡重大问题应事前向社领导请示,办后及时汇报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四条发文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文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首办科室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首办科室可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分管领导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文不能印发。
(二) 公文的签发。以市供销社党组、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后,由科室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主任签发;主任出差或外出开会时,经主持工作的领导向主任请示,经主任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代为签发或由主任补签。分管领导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主任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三) 复核、登记。已经主任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在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要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 印制、核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并通过机要渠道发文。公文印制完毕,承办科室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 便函管理。社机关便函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办毕公文的档案管理。
(一)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档案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门档案由各业务科室保管,目录移交一份给办公室保存。
(二)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 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阅览室,室藏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其他单位若需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作文件资料的完整,便于在工作中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 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各科室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簿册、照片以及与本单 位相关的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后于次年3月前全部送交办公室进行立卷归档。办公室与发文登记簿核对,因缺少正文、签发稿或拟发稿不全的,由文件起草人负责补缺。
三、办公室对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确保资料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办公室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对年度档案 进行录入和扫描除尘,便于档案借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文件归档后必须入柜保管,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3.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所有档案只能查阅复印,杜绝抽取。查阅、复印档案办公室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六、对于密级文件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密级文件不得随意复印, 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并登记管理。
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机关请销假度。
一、请假类型
(一)年休假
干部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本年度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给与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类情况,需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会研究确定,但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5%。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本年度年休假已休,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持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来电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请假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四)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1.科室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3.副书记、副主任、总会计师及副处级调研员离开工作岗位或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并向党政办备案。
4.请假。干部职工请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制式),将请假审批表交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原则上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在请假批准后将个人近期工作事项向科室交代清楚,避免贻误工作。
5.销假。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及时向所在科室和党政办办理假条变更手续;请假期满的,上班后向所在科室或党政办口头办理销假。
三、假期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
(二)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助。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干部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期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按50%计发。
四、假期计算办法
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五、处罚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超假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以编造虚假情况等手法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的由分管领导口头批评教育;连续旷工2-5天的,分管领导参加,书面在科室做出检讨,予以诫勉谈话;连续旷工5-10天的,由分管领导主持,在机关大会上做出检讨并予以通报;连续旷工10-15(含15天)天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实行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保管。公章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使用范围。以社党组、社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报表等,代表本社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三、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原则。盖用“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签发,盖用“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印章需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加盖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渭南市供销社公章的文稿,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各类空白文书 (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 ,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3.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要符合要求。
4.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保管人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留档备查。
5.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6.保管人因工作调离,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机关值班制度
为规范机关值班工作,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
市供销社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时间和人员按编发的《市供销社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地点为办公室 (1123室) ,值班电话及传真2056692。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12:00至14:30,18:00至次日 8:30;节假日为24小时,即早8:30至次日早8:30。
二、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由各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来电、来文的汇报、处理以及紧急情况的上报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省供销社,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县区紧急信息以及群众电话后要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2.带班领导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尽快处理,视情况是否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带班和值班值守,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2.所有收发信息,必须记录接发时间、接发方式、接发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收发信息内容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得私自扩大信息发送范围,不在私下闲聊。
4.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如遇出差要及时协调交接好值班事宜。
五、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是当日值班责任人,凡因值班期间脱岗、漏岗、无人接听值班电话和传真、无人处理应急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密工作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法规的传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利用各种会议,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进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三、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四、严肃保密工作纪律。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不该说、传、问、看、记的机密,绝对不说、不传、不问、不看、不记,必须记的密级事项要记到保密簿上;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容;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上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对忽视安全保密的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按照保密法规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机关作风,特制定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科学实效,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五)促进工作的原则。通过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机关科室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开的内容
(一)市供销社职能、机构设置、科室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联系方式、工作联系点。
(二)办事流程,包括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办事服务承诺,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标准、咨询服务等内容。
(三)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有关规定。
(四)人事任免、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和考核情况。
(五)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专项资金安排、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党务工作等。
(九)群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十)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先评优情况。
三、公开形式
实行内部公开和对外公开相结合,以对外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
(一)政府信息网。
(二)文件、简报、会议、内部通报。
(三)公开栏。
四、公开时限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新出台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在接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开项目随时进行公开。
2.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其他事项七日内公开。
五、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程序要按照“四及时”的要求有序、高效开展工作。
1.及时报送信息。实行政务信息通报制,业务科室每周及时向办公室通报重点工作和拟定公开的政务事项。
2.及时审核和反馈信息。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当日内审核公开事项的范围和形式,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务科室。
3.及时公开信息。对内部公开事项,一律由相关业务科室公开;对外公开事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业务科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4.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政务公开事项引起投诉和争议,由办公室统一对外解答,对政务公开运行中的偏差及时修正并再度公布。
六、公开的职责及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管效能建设的主任主管此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格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监督检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3.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做到分 协作,密切配合。
4.办公室应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及时敦促政务工作的改进。并将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5.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政务公开执行不力,在重大决策中违反规定程序、方法、步骤,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渭南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 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
二、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范围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全体员工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开。
3.涉及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公开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四个环节进行公开。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公开方式
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六、监督与追责
1.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 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4.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领导和群众来机关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最先询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提出的问题负有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三、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社机关良好形象。
四、首问责任人对领导和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做到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拖办或拒绝办理,不能在接待时使用“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
五、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来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六、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办事的具体科室及其所处位置或联系方式等,要尽可能将其引领到具体办事的科室。
七、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机关办事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怠慢,要问明情况,尽力帮助其联系或办理有关事宜。
八、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办公室要定期对机关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渭南市供销社 AB 岗制度
一、AB 岗制 (同岗代替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机关内所有工作岗位均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由社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工作岗位的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挂牌上岗。
三、A岗工作人员为岗位业务的主办人员,是本岗位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好岗位职责。A岗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由B岗人员代行职责。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副职不在岗时由主要领导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科室人员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时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A、B岗均缺位的,社领导安排他人顶岗。
四、A岗责任人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兼有A岗和B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B岗工作结果负有责任。
五、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A岗工作业务,而且要熟悉B岗工作业务,确保在接替B岗后,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完成A岗工作任务。
五、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 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组 织转接关系的手续。
三、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党员外出工作或学习,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机关支部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单独外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党员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支部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 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基层为主、 上下联动;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二、教育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和本单位业务知识。
三、教育学习方式
(一) 个人自学
1、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党员个人自学要求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应当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应当按照所在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要求,明确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好个人自学。
(二) 集中学习培训
1.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2.集中学习培训学时的统计可以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中的集中学习,党校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培训,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等活动,以及干部人事培训中的党建课程等。
3.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党员集中学习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 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接受教育。
(四) 参加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主题教育方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
(五)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党支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制 定科学规范的学习教育考核制度,把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情况作为 民主评议、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学习教育。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支部党课统称 “三会一课”。“三会一课”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三会一课”的内容要 符合机关工作特点,贴近机关党员实际,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蜈乐化、庸俗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2.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讨论并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田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4.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提出终止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意见,增补和调整党支部委员。
5.落实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2.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党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3.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意见,并把意见如实转达支部党员大会。
4.根据会议内容,接收新党员等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等列席。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党员大会一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2.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员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3.主持人应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 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4.支部党员大会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每个党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支部党员大会由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员、大会的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做出的决议等。
(五) 决议形成
1.支部委员会提出决议草案。
2.参会人员民主讨论
3.党员表决,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急于作出决议,可让大家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
(六) 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公布,对因故没有到会的党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决议。
2.对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要制定措施、分工落实、督促检查。
3.支部党员大会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及时起草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可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4.将支部大会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二、支委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4.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
5.审议通过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
6.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7.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
8.研究支持群团组织的工作。
9.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会议议题。
2.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和内容,主持集体讨论。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应由全部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对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分工,分头抓好落实。
4.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
(五) 会后工作
1.向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汇报情况。
2.有关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3.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
(一) 会议时限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等。
2.讨论贯彻落实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
4.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
6.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2.党小组组长应在会前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委员沟通商议。
3.准备会议材料。
(四) 会议召开
1.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2.党小组组长通报党员出缺席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方法和要求。
3.按议题进行,党小组组长应善于启发引导,防止冷场或跑题现象。
4.党小组组长应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5.做好记录,党小组会应有人记录,把会议概况、学习情况真实记录,提出要求。
(五) 会后工作
1.党小组组长应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并把记录簿妥善保管。
2.党小组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3.党小组组长应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党课
(一) 时间要求及形式
1.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
2.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应在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鼓励其他党员讲党课,可以邀请各级党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等授课,也可自行采用组织观看电教片、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开展。
3.党支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确定党课主题。
(二) 课前准备
1.党课通知由组织委员起草,提前1-3天通知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通知范围应包括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本单位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参加的相关代表。可邀请有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
2.主讲人应围绕党课主题精心备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形成书面讲稿或幻灯片。
(三) 课中讲授
1.讲党课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人员主持.
2.党课讲授结束,支部党员可以提问交流、作出评价。
3.支部党课活动应由组织委员做记录,包括参加人员、讲课内容、讨论发言等情况。
(四) 课后事项
1.宣传委员应及时起草党课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2.组织委员应将党课通知、有关授课材料、影像资料等收集保存。
3.对因故未听课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送阅授课材料、记录等方式组织补课,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 会议时限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 参会人员
组织生活会议一般以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也可接触和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转入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转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三) 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题步骤完成时间 等,提前 10 天沟通与会人员。
2.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规定的相关材料,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3.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4.反馈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 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分别向每名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5.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要开展充分的谈心谈话。
6.撰写发言提纲。支部班子及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及思想根源,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包括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整改措施。
7.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安排情况。组织生活会召开7天前,党支部将组织生活会安排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8.党员人数较多且有党小组的党支部,为保证组织生活会的时效性和质量,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报送党支部, 由党支部留存相关资料,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可有党支部统一组织,也可由党小组进行,按进度要求自行安排。
(四) 召开会议
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召集并主持。
2.党支部书记通报上年度查摆问题整改和年初承诺兑现情况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接受党员干部评议。
3.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一开展”的方式进行,支部班子和党员要贯彻整风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增进团结,振奋精神的目的。自我批评内容要具体,剖析要透彻,抓住要害,整改措施要对着问 题去,可操作能落实,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能以其希望代替点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党员对巡视巡察反馈及接受组织约谈函讯的问题,逐一作出检查或说明。
4.每名党员要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批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
5.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五) 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支部班子和每名党员分别制定支部班子和个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建立台账消耗管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2.通报和报告。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召开情况,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员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支部应在组织生活会后 10 天内向上次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3.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支部班子和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通报文件,会议召开情况报告等材料。
4.整改监督检查。党支部 (党小组)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查、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式,督促党员落实整改措施。
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党员工作表现和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议。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象为党支部所有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重点看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看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看是否认真践行党的宗旨,看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看是否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前列、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上级党组织确定了专题的,按确定专题开展评议。
五、民主评议党员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初评、党员大会通过的方法步骤进行。
六、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 1/4。
七、评议结果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不合格党员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的在于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解决矛盾,增进团结,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一) 谈心谈话对象与方式
1.支部书记与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2.支部班子成员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3.党员出现下列6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工作有变动时约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应时必谈,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或倾向时必谈。
(二) 谈心谈话内容
1.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指出谈心谈话对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其改进提高。
3.征询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交流思想,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
6.其他认为必须谈心谈话的事项。
(三) 谈心谈话要求
1.支部书记及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 2次,与每名党员至少谈2次。
2.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3.外出或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可以主动上门谈心谈话。
4.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安排。
5.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抓好整改落实,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党员个人存 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党员个人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党员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6.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可使用《谈心谈话记录表》。
(四) 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弄清楚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包括 性情、秉性、修养等,特别是要掌握清楚谈心谈话对象有哪些思想疙瘩,以及其前因后果的。
2.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把握好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能谈;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不该谈等。
3.坚持民主作风,真挚诚恳,以心换心,会听善解,坚持原则,不能顺着谈心谈话对象的错误思想。
4.谈心谈话对象出现问题或不良倾向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谈话人选,切实增强弹性谈话实效性和针对性。
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要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扎实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要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主题党日全体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拓展参加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动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目的是加强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主要围绕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 际确定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结合当前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开展攻坚突破、创先争优、现场体验、实地考察、集中宣讲、警示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
(二) 严肃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等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增强主题党日活动效果。
(三) 开展民主议事。对党组织年度、阶段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事项等进行研究,结合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等内容,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监督。
(四) 开展志愿服务。着眼强化党员宗旨意识,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广泛联系服务困难群众,不断密切党群关系。
(五) 强化激励帮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党日活动预告、报备制度,实行纪实记录管理,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机关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渭南市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程序:确定好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培养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严格考察、准确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考察,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 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每个程序必须严格按具体环节步骤进行。
三、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四、对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职工人数较多且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书记要做出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机关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共产党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于每年年初重新核算每名党员应交党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支部每月上旬前将上一月党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七、党支部必须按季度向市社机关党委上缴党费,上报《党费交纳统计表》,开具党费收据。
八、规范使用《党费证》,准确完整填写《党费证》基本信息,党费收缴人须在《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名。《党费证》由党费交纳人持有。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时须出示《党费证》。
九、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市社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缴党费。
十、对党费收缴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收取党费,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听之任之,不进行组织处理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
一、职能职责类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对本系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以及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负责市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承担对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和为农服务功能。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恢复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品消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网络体系,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
六、负责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支持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七、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本级社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管理。
八、组织供销系统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起草本社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及会议材料。
二、负责社机关日常党务、政务、事务及政务公开工作。
三、承办本社各类会议,承担会议记录及纪要编发,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社文档、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维稳、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落实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六、协助财务资产管理科做好机关经费和财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社机关人员的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本社及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职称和技术等级考评、本社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障工作。
九、做好社机关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干部调配、临时聘用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
十一、完成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指导科
一、指导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工作。
二、指导各级供销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主营业务的经营、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规范管理工作。
五、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农村商业和农村市场,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市场建设和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全市供销社系统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直单位定期召开经济性分析会。
八、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经济发展科
一、起草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系统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项目的储备、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实施系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名牌产品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涉农信息的收集、分析、下达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市社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发展系统电子商务。
九、协调、指导全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
资产管理科职责
一、指导全市供销系统财务、会计、内审工作。
二、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
四、指导系统的资产管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融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项目的审查。
六、负责直属单位经济指标的制定、下达、督促和落实工作。
七、负责市社机关财政经费核算工作。
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九、负责系统实施会计、统计电算化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反映监事对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系统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四、负责接待各县(市、区)供销联社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会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社党委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组工作制度
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一) 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做好政策 措施的配套衔接。
2.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教育机制。
3.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市委、市纪委请示。
(二)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方面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1.主动研判。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 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社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社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社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二、重点任务
(一) 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 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 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 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权力集中的科室和岗位,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约束作用。
(四)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合理配置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五) 做到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合格党 员要求,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三、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机制。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 责任分解机制。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 压力传导机制。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2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地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四) 履责报告机制。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 督查机制。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班子成员和科室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六) 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全力配合市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为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机关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八项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监督,树立清廉新形象。
六、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1.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创先争优和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3.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必谈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处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会议的参加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三、党组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四、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的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党政办负责准备议题和必要的材料,并提前告知党组其他成员。
六、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按照市社党组议事规则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议事规则
一、遵循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市社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的。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对象原则上为全体党组成员。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科室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对所议事项及时表明态度,会议通报情况。
(四)党政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
四、议事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特别重要或情况复杂的问题应有两个以上方案,供党组会决策时参考。
(二)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或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四)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五)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六)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七)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党政办要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八)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决策实施
(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及时公布。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或直系亲属需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三)党组会议后,对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结合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市社下属事业单位和全资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负有执行、检查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市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内设机构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市社决定的经营管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目标责任考核,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市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市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市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市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市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渭南商贸技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供销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事项。
(四)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八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市社及经营管理公司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省市“新网”工程及系统内其他项目申报。
(二)下属全资企业10万元以上(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一次性涉及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的购置。
(三)大宗办公用品、维修维护材料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需要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其他决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党组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办应将讨论议题、人员发言、决定意见等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市社监事会及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等内设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社“三重一大”及会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原则上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社党组领导班子对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社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社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社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究社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对全市供销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教育引导社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公开场合发 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本机关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机制
1.理论学习机制。社党组要将中央和省委、市委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中心组成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意识。中心组学习要有 安排、有措施、有保障、有记录、有成效。
2.舆情研判机制。建立完善社机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从发现、研判、处置机制等环节对工作范围内涉及意识形态重要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责任追究机制。机关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 对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责任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公开发表的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4)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5)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根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供销社党组成员和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民主生活会要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主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上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六、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也可适时增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县处级党员干部,提前5天向市委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2.由社党组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九、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 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十、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十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十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或根据安排,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十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市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党组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搞好个人自学。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结合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八、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至少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亲自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市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十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具体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
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
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市社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供销联社工作及调研制度,强化上下工作协调,搭建顺畅的沟通平台,破解供销社发展中难点焦点问题;通过领导以上率下的示范性、主动性,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齐心协力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新局面,打造一个人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
二、工作内容
1.按照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指导联系单位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夯实工作责任;
2.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调研,检查督促联系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进程的时间节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助推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按时完成;
3.要立足于解决全市供销社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撰写有质量、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4.要善于总结基层单位的工作经验,把基层工作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次。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社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联系领导要带头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轻车从简进行调研指导;
2.联系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时间安排深入基层联系单位检查指导、调研,不得轮番到一个县、一个单位、一个点;
3.联系领导要对联系单位整体工作胸有成竹,立足于解决基层问题进行联系、调研,在年终的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调研情况和解决基层问题情况进行专门剖析。
四、工作分组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邱学军同志,联系合阳县、华州区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萍同志,联系临渭区、大荔县供销联社;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江永同志,联系蒲城县、白水、澄县供销联社;
监事会主任迪燕同志,联系华阴市、潼关县供销联社;
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同志,联系富平县供销联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提高市社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 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履职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服务供销经济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法活动遵循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市供销社党组统一领导部署、机关党组负责组织落实。要坚持学法内容与供销社系统深化改革相结合,确保学到实处,学以致用。
第四条 每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有组织有步骤落 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党组 (中心组) 要把学法内容列入年度学 习计划之中,每年集中2次开展法治专题学习活动,邀请上级法治部门领导、党校教授、法律专家或市供销社法律顾问主讲,保证法治讲座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制度。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3.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4.涉及“三农” 、供销社改革发展、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6.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学法活动由市社党组书记 (主任) 主持。 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
第八条市社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决策重大事项,不断提高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的能力。
第九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研究和探讨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创造性,促进合作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特制定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
第二条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工作中急待解决的、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和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
(三)坚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立足于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服务措施、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
(四)坚持以身作则,厉行节约。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市社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
(三)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市委、市政府及省社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年中心工作、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日常工作中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当年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提前拟定调查研究提纲,确定调研课题。
第七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员。
第八条 调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调研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强化成果运用。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制定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党组书记、主任邱学军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推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纳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党组成员、副主任王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负责科室;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机关全体干部培训内容;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供销社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江永分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纳入系统综合改革全局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对系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直系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修订完善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组织对市社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监事会主任迪燕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情况。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四级调研员张先美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分管或包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分管或包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三会”制度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市供销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资金、资本、资源的整合优化和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和合作社文化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行使社有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十)对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活动,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市供销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市供销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市代表会议行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供销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市供销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九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可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市供销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事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支持渭南商贸技工学校(渭南市供销干部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主管的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的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自有资金、资产收益统筹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市委决定,市供销社设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讨论和决定市供销社重大事项,支持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供销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规范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全国总社、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全市供销社重大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审议拟报请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拟出台的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及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
4.研究讨论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社有资产的重大投资、预算安排、利润分配等有关事项;
5.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6.听取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的完成;
7.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9.研究所属行业协会等工作;
10.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县级干部、党政办主任列席。有关科室、社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相关议题研究,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进行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时,常务理事出席会议。
四、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理事会主任确定,由理事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理事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政办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须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如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议,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办公会议再定。
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备党政办。
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领导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向党政办备案。
九、“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市社“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执行。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渭南市供销社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市级社情民意联系点监事代表等组成。监事会内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的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组的领导和省社监事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和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属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监督。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县级供销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市社党组、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
(七)指导系统工作。对县级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的作用。总结推广成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机关、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各县(市区)监事会主任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市社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审议监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讨论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资产管理科和监事会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组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履行职责、推进组织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市社出资企业资产监管方式,规避风险、防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六)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市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对社情民意信息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社监事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的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机关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下列经费项目:
(一)基本支出,包括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原则。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财务报销原则:
各项费用的报销须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党政办负责机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报废及人员变动时的交接与回收;资产管理科负责单位资产的入账、累计折旧及账务核销工作。
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支出,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七条根据党组议事规则关于“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和制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经费支出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理事会主任审批。
(三)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理事会主任审批。
第八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因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九条结算方式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经办人应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二)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一般不得以现金结算。 经办人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并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销。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全称,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1)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或收据的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
(2)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 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在党政办办理验收手续,并写明领用人及用途。
(二)自制原始凭证:使用领取单付款的项目,包括工会福利等实物发放的,除正式发票外,须注明计量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发放实物的签收栏应由领取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具体不同费用报销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上须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事由文件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须附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及财务结算票据等。
(四)公务车运行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单位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及保险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服务商中选择,结算时,须附有各定点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五)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
(六)培训费报销,须附培训预算(决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团组实际出行行程表(行程表中须有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安排情况)、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因公临时出国外汇核销表》及银行售付汇手续文件资料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八)印刷费报销,须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和流程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渭南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采购,采购时选择市财政局公布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商中选择印刷,公布的印刷价格为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定点服务商议定具体价格。结算印刷费用时,须附有各定点印刷服务商按照实际议定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并连同网上下载的采购合同、验收单以及服务商名单及最高限价作为定点采购报账手续。
(九)按上级部门或单位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十)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十一)单位各项活动报销时,须附正式发票、活动文件通知及审批表等。
第十二条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一)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书面报告代替原始凭证报销。
(二)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除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过的书面报告,还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底单),并注明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办理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1.费用报销2000元(含)以下: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费用报销2000元以上: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分类填制报销凭证→科室负责同志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市社理事会主任审批。
3.机关支出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确因特殊业务办理时需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据》,按照费用报销程序须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据入账,实行跟踪负责,一般次月归还借款,特殊情况需延迟归还的经市社理事会主任同意后必须于当年年底前归还,归还后由出纳出具单位盖章的收款收据,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时,必须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报销。
(二)实物购置开支报销手续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单才能办理报账。
2.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验收入库单;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账。
(三)所有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
(四)报销时间一般为每月20—25日,特殊情况可即时办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单位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管理科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按照不同权限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如财政审计等部门就所涉及内容出台相关最新制度,按最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社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社对市直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渭南市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市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受市社理事会委托,对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社理事会是市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市社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管理科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市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市级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改制与重组;
(四)依法对市直单位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
(五)指导和促进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市直单位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市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市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市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市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市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市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市直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市直单位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企业董事会或市社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市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市直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三条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做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市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十五条市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市直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要在加强风险评估控制、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签订合同的时,加强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市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社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市直单位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制,改制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订方案报市社理事会批准,未经市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市直单位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市社管理,由市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企业,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市社承办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营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融资平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改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市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归市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市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市社理事会委托渭南市供销经营管理公司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报经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二十九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条市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市直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市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市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市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市社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撤换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三条市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市直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保障机关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公务车辆出车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程序。党政办主任根据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人数)进行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用车。
第三条实行公务车加油台账制度,驾驶员在指定的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每次加油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公务车加油台账表,并由党政办主任审签。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时,无法使用加油卡,驾驶员经请示党政办主任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临时加油报销时,须出具临时加油审批单、正式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小票,经党政办审核后报销。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执行公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华润万家地下停车场,驾驶员不得私自转移停放地点。私自转移停放地点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问题,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封存停驶,确因紧急重要公务需要用车,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第五条严格车辆费用支出,机关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做到全年均衡支出,不得超出年初预算。
第六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时,由驾驶员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保养的事项、车辆保险内容及金额,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市社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指派专人随车到指定维修处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维修、保养项目和保险内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在远途出差中,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就地维修。
第七条规范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驾驶员行为准则,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周到、正点服务。驾驶员要注意车辆检查和维护,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车辆出现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要保持正常作息,坚决防止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以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驾驶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告诉党政办。出车期间,依据出差审批单出车,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借、擅自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违者要严肃查处。机关干部职工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党政办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市社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市供销社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经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市社资产管理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社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社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出差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一章 内部学习
机关内部学习形式主要有中心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 习、科室集体学习和自学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和考核。
第一条 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社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 新理论成果,传达省市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等。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每周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机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讲话,传达上级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
第三条科室集中学习每月至少组织2次,由科长 (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学习业务工作知识及新的三农和扶贫开发政策 等内容。
第四条干部职工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认真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内部集体学习时,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二章 交流学习
交流学习主要有会议学习、培训学习、外出考察学习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会议学习,主要指参加省、市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班子成员参加;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并整理会议精神汇报提纲;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上 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根据会议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参加, 若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要向主任汇报,同时会议精神要 按要求及时传达。
第七条培训学习,主要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习。按照培训要求,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对口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要注明培训学习时间及费用,并告知办公室。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要向社党组汇报培训学习情况。
第八条外出考察学习,主要指由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赴省内外的考察学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自行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外出考察学习,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人员参加;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后,由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本社组织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研学习
第九条社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每年开展调研活动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开展调研活动。
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 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机关干部 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领导
成立市社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
社机关在职在编干部。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对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性评价。重点考核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 分解细化考核指标。平时考核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以工作实绩为主。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逐人分解,确定每一名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 个人工作纪实。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实行日、月工作纪实制度。由本人逐日按要求填写《个人工作日志》。日志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三) 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志和季度考评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党政办公室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 分管领导审核评鉴。各分管领导是分管科室干部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纪实情况,按月进行点评,按季度对被考核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客观公开的评鉴,提出审核评鉴意见建议。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五) 领导小组审定。社机关干部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分析个人工作量、个人工作纪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结果、分管领导点评和审核评鉴意见建议等情况,根据全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科室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个人日常表现和对全社工作贡献度情况,研究确定被考核干部每季度考核等次。
(六)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当年不进行考核;新调入人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市社机关考核,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标准
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权重为60%,年内获得两次以上季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参加年度优秀评选。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划定,作为奖励、培训、调整干部的依据。
第八条考核纪律
(一)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二)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三) 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渭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印制规范》和《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明纪律规范程序改进作风的通知》 (渭办发〔2017〕47号) ,结合市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原则。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公文管理机构。党政办公室为社机关公文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供销社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收文办理程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
(一) 党政办公室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社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做好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二) 对社领导已经批办由各科室承办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半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对紧急公文和急件,应及时直接送达。各科室对领导批办的文件要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承办科室对阅办公文要及时处理,按要求时限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办理范围的,应在接到文件后半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人不在办公室的,公文办理工作应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工作人员在请示科室领导后进行办理。
(四) 公文处理要做到专人管理、收发及时、送阅迅速、按规定范围传达学习。
(五) 承办文件要建立责任制,凡重大问题应事前向社领导请示,办后及时汇报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四条发文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文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首办科室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首办科室可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分管领导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文不能印发。
(二) 公文的签发。以市供销社党组、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后,由科室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主任签发;主任出差或外出开会时,经主持工作的领导向主任请示,经主任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代为签发或由主任补签。分管领导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主任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三) 复核、登记。已经主任签批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在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要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 印制、核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并通过机要渠道发文。公文印制完毕,承办科室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 便函管理。社机关便函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办毕公文的档案管理。
(一)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声像档案均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门档案由各业务科室保管,目录移交一份给办公室保存。
(二)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 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阅览室,室藏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其他单位若需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作文件资料的完整,便于在工作中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 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各科室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簿册、照片以及与本单 位相关的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后于次年3月前全部送交办公室进行立卷归档。办公室与发文登记簿核对,因缺少正文、签发稿或拟发稿不全的,由文件起草人负责补缺。
三、办公室对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确保资料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办公室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对年度档案 进行录入和扫描除尘,便于档案借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文件归档后必须入柜保管,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3.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所有档案只能查阅复印,杜绝抽取。查阅、复印档案办公室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六、对于密级文件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密级文件不得随意复印, 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并登记管理。
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机关请销假度。
一、请假类型
(一)年休假
干部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本年度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给与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类情况,需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会研究确定,但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5%。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本年度年休假已休,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持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来电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请假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四)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1.科室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并将假条交党政办备案。
3.副书记、副主任、总会计师及副处级调研员离开工作岗位或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并向党政办备案。
4.请假。干部职工请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制式),将请假审批表交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原则上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在请假批准后将个人近期工作事项向科室交代清楚,避免贻误工作。
5.销假。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及时向所在科室和党政办办理假条变更手续;请假期满的,上班后向所在科室或党政办口头办理销假。
三、假期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
(二)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助。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干部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期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按50%计发。
四、假期计算办法
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五、处罚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超假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以编造虚假情况等手法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的由分管领导口头批评教育;连续旷工2-5天的,分管领导参加,书面在科室做出检讨,予以诫勉谈话;连续旷工5-10天的,由分管领导主持,在机关大会上做出检讨并予以通报;连续旷工10-15(含15天)天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实行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保管。公章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使用范围。以社党组、社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报表等,代表本社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三、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原则。盖用“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签发,盖用“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印章需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加盖中共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党组、渭南市供销社公章的文稿,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各类空白文书 (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 ,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3.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要符合要求。
4.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保管人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留档备查。
5.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6.保管人因工作调离,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机关值班制度
为规范机关值班工作,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
市供销社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时间和人员按编发的《市供销社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地点为办公室 (1123室) ,值班电话及传真2056692。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12:00至14:30,18:00至次日 8:30;节假日为24小时,即早8:30至次日早8:30。
二、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由各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来电、来文的汇报、处理以及紧急情况的上报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省供销社,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县区紧急信息以及群众电话后要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
2.带班领导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尽快处理,视情况是否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带班和值班值守,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位,严格交接班手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2.所有收发信息,必须记录接发时间、接发方式、接发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收发信息内容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得私自扩大信息发送范围,不在私下闲聊。
4.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如遇出差要及时协调交接好值班事宜。
五、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是当日值班责任人,凡因值班期间脱岗、漏岗、无人接听值班电话和传真、无人处理应急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密工作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法规的传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利用各种会议,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进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三、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四、严肃保密工作纪律。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不该说、传、问、看、记的机密,绝对不说、不传、不问、不看、不记,必须记的密级事项要记到保密簿上;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容;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上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对忽视安全保密的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按照保密法规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机关作风,特制定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科学实效,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进行统一规范。
(五)促进工作的原则。通过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机关科室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开的内容
(一)市供销社职能、机构设置、科室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联系方式、工作联系点。
(二)办事流程,包括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办事服务承诺,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标准、咨询服务等内容。
(三)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有关规定。
(四)人事任免、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和考核情况。
(五)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专项资金安排、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党务工作等。
(九)群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十)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先评优情况。
三、公开形式
实行内部公开和对外公开相结合,以对外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
(一)政府信息网。
(二)文件、简报、会议、内部通报。
(三)公开栏。
四、公开时限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新出台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在接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其他公开项目随时进行公开。
2.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其他事项七日内公开。
五、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程序要按照“四及时”的要求有序、高效开展工作。
1.及时报送信息。实行政务信息通报制,业务科室每周及时向办公室通报重点工作和拟定公开的政务事项。
2.及时审核和反馈信息。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当日内审核公开事项的范围和形式,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务科室。
3.及时公开信息。对内部公开事项,一律由相关业务科室公开;对外公开事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业务科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4.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政务公开事项引起投诉和争议,由办公室统一对外解答,对政务公开运行中的偏差及时修正并再度公布。
六、公开的职责及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管效能建设的主任主管此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格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监督检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3.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做到分 协作,密切配合。
4.办公室应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及时敦促政务工作的改进。并将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5.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政务公开执行不力,在重大决策中违反规定程序、方法、步骤,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渭南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 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
二、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范围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全体员工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开。
3.涉及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公开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四个环节进行公开。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公开方式
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六、监督与追责
1.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 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4.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领导和群众来机关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最先询问到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提出的问题负有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三、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社机关良好形象。
四、首问责任人对领导和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做到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拖办或拒绝办理,不能在接待时使用“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
五、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来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六、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办事的具体科室及其所处位置或联系方式等,要尽可能将其引领到具体办事的科室。
七、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机关办事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怠慢,要问明情况,尽力帮助其联系或办理有关事宜。
八、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办公室要定期对机关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渭南市供销社 AB 岗制度
一、AB 岗制 (同岗代替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机关内所有工作岗位均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由社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工作岗位的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挂牌上岗。
三、A岗工作人员为岗位业务的主办人员,是本岗位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好岗位职责。A岗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由B岗人员代行职责。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副职不在岗时由主要领导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科室人员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时安排B岗人员代行职责。A、B岗均缺位的,社领导安排他人顶岗。
四、A岗责任人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兼有A岗和B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B岗工作结果负有责任。
五、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A岗工作业务,而且要熟悉B岗工作业务,确保在接替B岗后,能够准确、高效、及时完成A岗工作任务。
五、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 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组 织转接关系的手续。
三、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党员外出工作或学习,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机关支部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单独外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党员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支部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 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基层为主、 上下联动;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二、教育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和本单位业务知识。
三、教育学习方式
(一) 个人自学
1、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党员个人自学要求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应当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应当按照所在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要求,明确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好个人自学。
(二) 集中学习培训
1.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2.集中学习培训学时的统计可以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中的集中学习,党校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培训,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等活动,以及干部人事培训中的党建课程等。
3.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党员集中学习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 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接受教育。
(四) 参加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主题教育方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
(五)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党支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习教育的监督管理,制 定科学规范的学习教育考核制度,把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情况作为 民主评议、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学习教育。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支部党课统称 “三会一课”。“三会一课”是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三会一课”的内容要 符合机关工作特点,贴近机关党员实际,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蜈乐化、庸俗化。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2.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讨论并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田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4.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提出终止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意见,增补和调整党支部委员。
5.落实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2.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党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3.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意见,并把意见如实转达支部党员大会。
4.根据会议内容,接收新党员等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等列席。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党员大会一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2.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员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3.主持人应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 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4.支部党员大会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每个党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支部党员大会由组织委员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员、大会的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做出的决议等。
(五) 决议形成
1.支部委员会提出决议草案。
2.参会人员民主讨论
3.党员表决,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急于作出决议,可让大家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
(六) 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公布,对因故没有到会的党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决议。
2.对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要制定措施、分工落实、督促检查。
3.支部党员大会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及时起草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可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4.将支部大会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二、支委会
(一) 会议时限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4.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
5.审议通过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
6.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7.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
8.研究支持群团组织的工作。
9.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会议议题。
2.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
(四) 会议召开
1.支部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和内容,主持集体讨论。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应由全部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对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分工,分头抓好落实。
4.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
(五) 会后工作
1.向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汇报情况。
2.有关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3.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
(一) 会议时限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 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等。
2.讨论贯彻落实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
4.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
6.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三) 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2.党小组组长应在会前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委员沟通商议。
3.准备会议材料。
(四) 会议召开
1.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2.党小组组长通报党员出缺席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方法和要求。
3.按议题进行,党小组组长应善于启发引导,防止冷场或跑题现象。
4.党小组组长应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5.做好记录,党小组会应有人记录,把会议概况、学习情况真实记录,提出要求。
(五) 会后工作
1.党小组组长应检查会议记录情况,并把记录簿妥善保管。
2.党小组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3.党小组组长应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党课
(一) 时间要求及形式
1.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
2.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应在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鼓励其他党员讲党课,可以邀请各级党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等授课,也可自行采用组织观看电教片、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开展。
3.党支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确定党课主题。
(二) 课前准备
1.党课通知由组织委员起草,提前1-3天通知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通知范围应包括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本单位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参加的相关代表。可邀请有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
2.主讲人应围绕党课主题精心备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形成书面讲稿或幻灯片。
(三) 课中讲授
1.讲党课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人员主持.
2.党课讲授结束,支部党员可以提问交流、作出评价。
3.支部党课活动应由组织委员做记录,包括参加人员、讲课内容、讨论发言等情况。
(四) 课后事项
1.宣传委员应及时起草党课简讯,可附照片,经支部书记审签后,在本单位网站、微信群、展板等发布公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2.组织委员应将党课通知、有关授课材料、影像资料等收集保存。
3.对因故未听课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送阅授课材料、记录等方式组织补课,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 会议时限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 参会人员
组织生活会议一般以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也可接触和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转入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在转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三) 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题步骤完成时间 等,提前 10 天沟通与会人员。
2.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规定的相关材料,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3.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4.反馈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 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分别向每名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5.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要开展充分的谈心谈话。
6.撰写发言提纲。支部班子及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及思想根源,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包括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整改措施。
7.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安排情况。组织生活会召开7天前,党支部将组织生活会安排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8.党员人数较多且有党小组的党支部,为保证组织生活会的时效性和质量,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报送党支部, 由党支部留存相关资料,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可有党支部统一组织,也可由党小组进行,按进度要求自行安排。
(四) 召开会议
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 (党小组组长) 召集并主持。
2.党支部书记通报上年度查摆问题整改和年初承诺兑现情况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接受党员干部评议。
3.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一开展”的方式进行,支部班子和党员要贯彻整风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增进团结,振奋精神的目的。自我批评内容要具体,剖析要透彻,抓住要害,整改措施要对着问 题去,可操作能落实,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能以其希望代替点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党员对巡视巡察反馈及接受组织约谈函讯的问题,逐一作出检查或说明。
4.每名党员要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批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
5.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五) 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支部班子和每名党员分别制定支部班子和个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建立台账消耗管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2.通报和报告。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召开情况,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员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支部应在组织生活会后 10 天内向上次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3.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支部班子和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通报文件,会议召开情况报告等材料。
4.整改监督检查。党支部 (党小组)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查、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式,督促党员落实整改措施。
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党员工作表现和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议。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象为党支部所有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重点看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看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看是否认真践行党的宗旨,看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看是否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前列、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上级党组织确定了专题的,按确定专题开展评议。
五、民主评议党员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初评、党员大会通过的方法步骤进行。
六、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 1/4。
七、评议结果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不合格党员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的在于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解决矛盾,增进团结,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一) 谈心谈话对象与方式
1.支部书记与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2.支部班子成员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3.党员出现下列6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工作有变动时约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应时必谈,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或倾向时必谈。
(二) 谈心谈话内容
1.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指出谈心谈话对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其改进提高。
3.征询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4.交流思想,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
6.其他认为必须谈心谈话的事项。
(三) 谈心谈话要求
1.支部书记及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 2次,与每名党员至少谈2次。
2.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3.外出或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可以主动上门谈心谈话。
4.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安排。
5.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抓好整改落实,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党员个人存 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党员个人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党员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6.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可使用《谈心谈话记录表》。
(四) 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弄清楚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包括 性情、秉性、修养等,特别是要掌握清楚谈心谈话对象有哪些思想疙瘩,以及其前因后果的。
2.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把握好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能谈;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不该谈等。
3.坚持民主作风,真挚诚恳,以心换心,会听善解,坚持原则,不能顺着谈心谈话对象的错误思想。
4.谈心谈话对象出现问题或不良倾向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谈话人选,切实增强弹性谈话实效性和针对性。
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要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扎实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要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主题党日全体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拓展参加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动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目的是加强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主要围绕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 际确定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结合当前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开展攻坚突破、创先争优、现场体验、实地考察、集中宣讲、警示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
(二) 严肃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等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增强主题党日活动效果。
(三) 开展民主议事。对党组织年度、阶段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事项等进行研究,结合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等内容,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监督。
(四) 开展志愿服务。着眼强化党员宗旨意识,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广泛联系服务困难群众,不断密切党群关系。
(五) 强化激励帮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党日活动预告、报备制度,实行纪实记录管理,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机关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渭南市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程序:确定好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培养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严格考察、准确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考察,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 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每个程序必须严格按具体环节步骤进行。
三、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四、对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职工人数较多且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书记要做出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机关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共产党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于每年年初重新核算每名党员应交党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支部每月上旬前将上一月党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七、党支部必须按季度向市社机关党委上缴党费,上报《党费交纳统计表》,开具党费收据。
八、规范使用《党费证》,准确完整填写《党费证》基本信息,党费收缴人须在《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名。《党费证》由党费交纳人持有。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时须出示《党费证》。
九、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市社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缴党费。
十、对党费收缴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收取党费,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听之任之,不进行组织处理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主办 经济发展科承办 传真(FAX):0913-2035271 网站地图
E-MAIL:947528668@qq.com 网站标识码 6105000037 陕公网安备61050202000512号 陕ICP备:11001672号-1
地址(ADD):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信达国际11层 联系电话(TEL):0913-2035271